連續兩天,有朋友詢問我,是否支持「廢除刑法227」?「廢除刑法227」到底會不會如恐怖流言所說,一旦被廢除,「你家的小孩被性侵是合法的」?針對這個滿天流傳的說法,我希望用我的社工,以及長年性別運動的背景,和大家一起來討論澄清這個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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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照原文轉貼)
各位家裡有3歲、5歲、7 歲、9歲‧‧‧‧等未滿18歲女兒的爸爸、媽媽們,
將來,若是你3歲、5歲……的女兒「被性侵」了,是「合法的」、「合法的」、「合法的」!
知道為什麼嗎??
因為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志運動大遊行」,
要求「廢除刑法227條」。
「刑法227條」規定的,是無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與未成年人為性交行為,即使未成年人同意,也是犯罪。
若是廢除了「刑法227」後,
表示什麼,你知道嗎???
這表示:「若是今天有一個30歲的成年人,拿一隻棒棒糖引誘你3歲、5歲…的女兒,得到你女兒的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是無罪的,無罪的,無罪的,因為〝刑法227條已經廢除〝了,所以你這做爸媽的,不能主張任何權利,因為你3歲、5歲、7歲…的寶貝小女兒〝同意〝了。」
但是104年10月31日在台北的「同運大遊行」裡,有總統候選人,選擇跟這群「要求廢除刑法227條」的「同運人士」站在一起,支持他們的主張,有可能成為台灣的新總統的人選,居然跟這樣主張的人站在一起,並且「多次表明支持」。
太可怕了、太過份了,我們怎能容許這群不負責任、只懂自己享樂的人,來傷害我們的孩子、崩壞我們的婚姻和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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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放下心中的恐懼與擔憂,是好好理解議題的第一步。那麼,就讓我們平心靜氣來看一看,什麼是「刑法227」以及「刑法227-1」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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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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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條是將未成年人的性交及猥褻行為都認定為有罪是被害人,而且是以刑法規範,不管是自願或被強迫的性交都相同。第227條縱使有一天被廢除了,未成年人的「非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仍然是有罪的,只有「自願」的性交或猥褻行為會在227條廢除之後被除罪化。
(朋友來函修正:精準的用詞是並非「有罪」,而是未成年人是「被害人」,如雙方都是未成年人則互為被害人與加害人。)
而在各國的法律上而言,通常低於「合法性交年齡」(一般來說不同國家的規定是12-18歲不等)會被判定成強制性交罪。而台灣目前的合法性交年齡是18歲16歲(手誤,應是16歲,但在學校實務經驗上16-18歲是一個模糊地帶),是否合理,是否需要調整,我認為需要更多的專業角度、不同生命經驗匯聚、社會現況來思考討論。
(以下亦由朋友來函提醒)在我國刑法,目前221的前提是「強制性交」,但因我國只是用一個刑庭決議,去讓對7歲以下的性交通通論以221的強制性交,7歲以上到16歲以下的性交,目前通通都還是會落在227條處理。(以下是我的判斷)所以如貿然刪除刑法227條會在目前的實務判決上面對7-16歲之間的性交無法可循。
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目前學校的社工和老師們,遇到的情境可以參考上圖:小男女朋友(如15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接著,一對青澀的小情侶之間的情感就被妖魔化、罪惡化、更會影響未來他們建立正確性知識與態度的機會;進一步,會讓青少年認為自己的情感與情慾是有罪的,師長社工也無法瞭解協助,將更難協助青少年處理性安全與性健康議題。
我長期接觸許多家暴、青少年第一線的社工,許多社工都曾表達,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間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而非所謂的廢除刑法227條。至於是幾歲至十六歲之間的合意性交能被法律規範,這則需要更多的實務工作討論來研擬。
最後,希望收到類似訊息的朋友,能夠舉手之勞和你的親朋好友解釋一下,關於此謠言抹黑和偏頗的部分。同志運動其實一路走來始終如一,多元的聲音是台灣社會必要的存在,重要的是是否有空間思考與辯論不同觀點的角度,也邀請大家一起來看看各種不同團體,所強調的「廢除」、「調整方向」其脈絡與原因。
最後的最後(好多最後),我當然認同我們在刑罰之外必須加強情感教育與性教育,而非一味的用恐嚇和怪罪讓青少年的性被污名化,刑罰是最後一道防線,要避免非自願的、或無預期的性的發生,師長和社會大眾都還是需要用更陽光透明的態度來討論性。
以下,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的文章,讓有興趣的朋友能夠一一參考,也想一想,自己的立場將會落在光譜的哪一個區段。
很感謝妳為了【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的言論提出看法。
我發現
1. 【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
作為同運人士,你所屬的【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與【台灣同志遊行聯盟】在這個議題上明確與【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作切割。對他們偏激的言論既不支持也不反對,總之不屬於【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的政治主張。
2. 你的標題主張是【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我說,這當然是廢話。性侵(sexual assault)本身就是被歸類在被害者非自願性行為了,不論發生在成年或是兒少,都已然觸法。所以,與廢不廢除廢除刑法227毫無關係。
3.你的內容說明【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小男女朋友(如16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接著,一對青澀的小情侶之間的情感就被妖魔化、罪惡化、更會影響未來他們建立正確性知識與態度的機會。】
所以你認為廢除刑法227條,就可以幫助小男女朋友之間有更正確的性知識與態度。這一點我存疑,理由是法律規範最基本的行為準則,廢除刑法227條就是容許兒少如同成年人一樣可以合意性交,而且無法可管,兒少之間一知半解的性知識並不能自動使其更正確,未婚生子將會增加社會成本的浪費,也會損傷兒少身體健康,例如早產,非婚生墮胎,出血,不孕,子宮頸癌。任何正確的性知識也不能在性行為之後完美防範這些兒少不良事件的發生。
4. 你的內容說明【因此多數第一線的社工,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這一點我存疑。
5. 從頭到尾,很可惜的是,你對於兒少合意性交的態度既未明確鼓勵或表達反對,對【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對】的偏激言論既不支持也不反對。而鼓吹兒少合意性交並除罪化正是【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的修法主張。
。
6. 你對刑法227的立法精神的錯誤解讀嚴重無法令人滿意。你說明如果廢除刑法227條,【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你所提的刑法221條到225皆為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因此法官要審查【被害人意願】。但事實上未成年人的身心仍然不成熟,無法作出成熟負責任的決定,所以你如何去判斷5歲小女生因為一隻冰淇淋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是強制行為或是合意行為?另外舉例14歲少女因為個人/家計需要與恩客之間的性行為,如何審查沒有受到老鴇的剝削?刑法227條就是明定與16歲以下性交者或猥褻者皆有處罰,不容許兒少合意性交的模糊空間。
總結以上,你的法律見解或許不完備,你對兒少之間合意性交的立場也是擺盪不明確,其他同運人士鼓吹廢除刑法227條議題的主張,你的態度是既不支持也不反對,而做意見上的切割。
因此,你既然預備成為一個立法委員候選人,也是一位同運人士,我不認為你對蘋果日報上面其他同志團體主張的【兒少性交除罪化】有認真表達一個公正的意見來滿足未來的立法保護社會的下一代。我也不認為其他同志團體的偏激言論,同志團體之間就應該置之不理,讓社會汙名化同志朋友的行為。
我願祝福你成為一個意見領袖時,你能夠有公正客觀的分析,也堅持公正的立場,不偏袒也不犧牲多數人或少數人的生活,影響社會朝向真正進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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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正確的性知識也不能在性行為之後完美防範這些兒少不良事件的發生」:正確的性知識也包含了正確的避孕方法喔。
「因此多數第一線的社工,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因為如果合意性交有罪的話,會使得青少年較不願意對輔導老師和社工說出自己的性經驗,增加輔導與性教育的難度。你會把你的男女朋友或性伴侶供出來讓他坐牢嗎?想一想就知道了。還是你贊成校方不定時搜查學生手機?
「你如何去判斷5歲小女生因為一隻冰淇淋與陌生人發生性行為是強制行為或是合意行為」:22歲的男大生為了一棟豪宅與貴婦發生性行為是強制行為或是合意行為?
「14歲少女因為個人/家計需要與恩客之間的性行為,如何審查沒有受到老鴇的剝削」:先把老鴇抓出來,如果「老鴇」根本不存在就沒什麼好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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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美的避孕方法就是不行使性行為,也不存在一個完美的避孕方法可以在性行為事中事後100%避免1)懷孕, 2)性傳染病 , 3)子宮頸癌(早期性行為提高得病機會)。這些兒少不良事件增加監護人必須負擔醫療損失與未成年者的健康損失。
2. 醫生可以做到不通報病人的隱私,原來輔導老師和社工因為這項法律就必須通報學生的性行為?青少年如果不信任輔導老師和社工,該檢討的是輔導老師和社工的輔導機制為什麼必須通報,是否可以免除通報責任,而不是修法容許兒少性行為除罪化。
3. 【22歲的男大生為了一棟豪宅與貴婦發生性行為是強制行為或是合意行為?】22歲為成年人,性行為自行決定,自行負擔責任,成年人的合意性行為,目前沒有罰則規範。貴婦亦然。如果貴婦提告男大生性侵,再由法院審查。
4. 這種情況,所謂的"老鴇"可以是受害者的家人…容許/消極放任…來換取某些利益,隱藏在背後,法院還會以為他們是屬於良善監護人。因此這些屬於法院的審查困難,不能只用刑法221-225條來保障兒少福利,也不能合理化部分同運人士提倡兒少性自主,容許兒少合意性交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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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立法在16歲以下兒童都要戴貞操帶,那就絕對可以完美防範這些兒少不良事件的發生,然後不會1)懷孕, 2)性傳染病 , 3)子宮頸癌啦
因為無論有無正確的性知識與教育都無法完全防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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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之後,就是一個法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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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的人位於 14:11:34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那以後立法在16歲以下兒童都要戴貞操帶】如果這是你的主張,我也尊重,雖然我認為矯枉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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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 我也不接受 :宣導正確性觀念 還有“避孕”
你應該顧慮眾多的父母
15歲的孩子還只是孩子 她 他 們應該可以更加開闊看這個世界 而不是在性的滿足
你應該是成年人 發表政見 該注意尊重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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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第一線的社工、輔導老師言,能了解個案比較重要,尤其是司法不會有作為或是作為無效的情況下。
其實如果能更嚴厲的懲罰與未成年者性交的成年人、未成年人、監護人可以大幅的降低需要輔導的個案。(處理一個千人斬,可以少掉幾個案子?)
尤其是千人斬這種,通常不是只有一次、一人,真要暪也暪不住,但現在就是知道了又如何?還是下個星期換一個?…要不然怎麼會訴求「幹未成年爽」呢?
只好儘力突破青少年個案的心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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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7-16歲以下,合意性交無罪,也沒被規範,那他們何需被輔導?
一個連思想都還未純熟的青少年,為了『他們自己認可』的理由,與人發生關係,為什麼要被輔導? 16歲需要? 12歲要嗎? 10歲呢? 8歲呢?
若青少年發生性行為,需要被輔導,那為什麼認為不需要法律保護,若法律不存在,也不需要被輔導了。
在路上,有人騎車不好看、騎太慢、車太髒、穿拖鞋,需要被叫去輔導嗎? 法是最低標準,若是家暴無罪,有需要社工介入嗎? 或者說,社工憑什麼介入。
今天講一句白一點,只要青少年說,他是合意性交,你憑什麼輔導? 社工介入個屁….
要搬社工出來扯,今天不信任社工,跟是不是被法律定罪沒有很直接的關係
我若沒犯校規,憑什麼叫我去學務處、輔導室被輔導? 標準是什麼? 就是校規。
不犯法的事,何必多此一舉,你沒犯法,警察一天到晚找你去輔導、關心你,你理他嗎?
現今高風險家庭,也是列入關懷,但無強制力,家人不理你,你也沒折,因為他沒犯法,哪天家庭真的出狀況,才能介入,是為什麼,是因為有『法』。
你拿5歲小朋友跟22歲的比,請問法律的行為能力人是如何定義,要不修法,成年人的定義拿掉,不然這叫岐視『人』,3歲不會講話,我可以當他每件事都默認嗎? 來搞笑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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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位於 09:45:13 的 2015 年 11 月 11 日
【今天講一句白一點,只要青少年說,他是合意性交,你憑什麼輔導? 社工介入個屁….
要搬社工出來扯,今天不信任社工,跟是不是被法律定罪沒有很直接的關係】
讚! 還是希望社工/輔導背景能夠可以出來表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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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線社工…那真糟糕,第一線社工有這種想法簡直恐龍,所以你遇到未成年疑似強暴的案例也是只會問:「你有說不可以嗎?」的那種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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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意你的分析。
2. 拿社工當例子的部分的確讓人存疑,因為沒有實際數據。
3. 法律解讀不完全正確。
或許是他在分析時少打一個字,也或許是分析錯誤,但出現這項語病導致後續留言針對這點攻擊。(我發現我自己也看錯內容而白吵了,的確是原PO寫錯或解讀錯誤)
個人見解:
在提出法律修正或廢除案之前,先強調與重視親子間的互動與教育才是最重要的。
教育是積極的預防任何可能發生的事情,法律是消極的懲罰任何已經發生的事情。
孩子成長期間,父母與師長的影響很大,但是有很多父母都已"忙碌"為由而忽略了這一塊,甚至完全丟給學校教育及老師。
我想沒有人能否認孩子隨著年紀增長,會想要離開父母,尋找同儕的認同與自我信心的建立與增長。青少年時期的孩子會對於性感到好奇是無可厚非的事情,也不是靠父母或師長的禁止就能避免的事情。
與其讓懵懵懂懂的青少年偷嚐禁果卻不知道該如何收拾後果,不如教導他們正確的性觀念與知識。
如果要走立法程序,修改課程綱要,將性教育納入課程裡面,比起在那裏探討廢除或修改刑法227還要來得實際。
至於廢除或修改刑法227這個部分,我不做任何評論。因為廢除與否,牽涉到其他團體,例如需要通報的社工團體。
由下面的留言可以知道,社工對此條法令的廢除或修改也存在著兩極的看法。
4. 如果原PO想競選立委
如您所言,的確需要再加強對法律的解讀,以及明確提出自己的立場與看法,不然只會落得兩邊都不是的狀況。
說的好聽點是謹慎,說得難聽點是優柔寡斷與牆頭草。
同意您所說的:
"我願祝福你成為一個意見領袖時,你能夠有公正客觀的分析,也堅持公正的立場,不偏袒也不犧牲多數人或少數人的生活,影響社會朝向真正進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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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你自己生了孩子
你會明白為何我們會急忙…保護孩子是娘的第一任務
反對廢除227
不支持“想愛就愛”
阿姨是過來人
辛苦是未考慮周全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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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eng Chen您好,我想我的文章內已經表達得很清楚,似乎您需要一個很簡單的回應,因此我再整理如下: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2. 我的文章標題是針對目前在各個line群組中瘋傳的謠言,我想很明顯的,您覺得是廢話的言論,還是有許多人並不理解,因此我將此重點放在標題說明。
3. 至於「合意」與「意願」與否,在實務上本來就是非常非常難以證明,正因為如此性騷擾與性侵害的辯論才會如此複雜,性關係牽扯到雙方的權力互動以及每個人的自我感受,有許多案例顯示出,的確當下看起來的合意,實際上是牽涉到權力高低的影響。正因如此,我文中有表示這需要更多實務工作經驗與研究來進行討論。
4. 我的文章並非表示「廢除刑法227,就可以幫助小男女朋友之間有更正確的性知識與態度」,我想您是誤解了我的意思。我的意思是,罰則並無法協助青少年建立正向的性價值觀,只有更多的情感與性教育,以及開放討論的空間才可能。
5. 其實不論我支持或反對兒少合意的性行為,這些狀況都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消失,因此去評論或責怪青少年是對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
6. 14歲少女與恩客或老鴇之間的行為,在兒少性交易(後改為性剝削)條例中即有規範。
我在此重申一次,任何一個運動本來就有多元的聲音和不同的位置,民主的可貴之處正是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同志大遊行是一個開放自由民主的活動,光是前導車輛就有十台左右之多,並非是單一樣貌與言論,我的說明是希望將事情描述清楚,還原全貌。擷取部分言論將之化約為恐嚇民眾的工具,我想並非台灣民主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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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客觀的來說:
人本就是生兒自由的,為何要立定法律約束呢?這是民主的進步還是阻礙呢?
先立定法律是進步,而隨時間空間的演變去修正/廢除才不會是阻礙!!
不只是一個運動在日常生活中本就既存有多元(無法抹滅)
所以今天有支持/反對都在預料之中,不能強迫彼此要去改變想法
但今天的問題就在有了這條法律看似站在了『反對廢227除方』的同一陣線
那再回到剛剛說的這會是需要修正的或直接廢除是需要探討的
今時人們都說『你可以不認同但不能反對』『不貿然刪除但不應是非法』
這套言論看似合理沒有反駁的餘地,但像是模糊了立場的灰色空間
這些事情真的是環環相扣互相牽連的
支持/反對或是保存/刪除這些現有的限制,都無法改變仍會發生這件事情
目前的狀況總結就是因為以前我們走的遊戲規則是這套『嚴禁』,
想換一套『開放但有配套措施』(變相的規則)來走下去
最後總結:
究竟怎麼做才是好的、對的,沒有一套標準
因為每個人的想法都不一樣強迫一樣本來就很奇怪
但正因如此如果每個人都追求完全的自由會天下大亂
現在是因為有目前人類社會既存觀念告訴我們『不能、不應該』去怎麼做
設想今天沒有這些法律或觀念,最後會回到一句我們認為不可思議但是事實的話
『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這就是最後最終自由的代價
從納粹逼迫猶太人,美國想介入但因本身的黑奴問題沒有立場
最後發展到目前的時間軸大概如下
解放了黑奴 → 解救了猶太人 → 女權運動 →廢除死刑 → 同志開放 →多元家庭
這一連串『人權』都是環環相扣互相影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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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這些15 17歲的小男生 小女生 有經濟完全 可以選舉 甚至可以當立委 再來討論這些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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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團體都應該要對自己團體內的聲音負責,如果你們說,你們只是傾聽多元的聲音,下次你們有遊行時,幫我安排一個位子,我從頭到尾會拿麥克風說我反對同志婚。
少打迷糊仗,你們就是在支持任何性解放有關的議題
讚讚
妳自己看看妳貼的圖
什麼叫:同志教育入小學
性 只是生活一小部分
不是人生重要目標
那如果學校教育未成年的性教育
和妓院有什麼不同
應該是保護自己的身體
如果妳問我
我和妳說…我亦然是人 和妳一樣
而且還被女生喜愛的大姐
我走過的
我希望妳多站在家長立場
妳們都是很可愛 值得被愛的
讚讚
你說14歲少女跟恩客間有性剝削防治條例有規範,但是我查了性剝削防治條例31條說跟16 歲以下的用刑法呢!所以廢掉刑法227就無法可管這恩客了喔!你說的不是事實呢!當個候選人這樣愚弄百姓,不好呢!
再者,你自己說刑法227不是性侵,所以當然不會汙名化加害人,而是性侵害防制法第二條把刑法227的加害人認定「疑似性侵」的,請問你真的有讀懂刑法227及相關法條嘛?我建議你要法律方面要專業一點呢!否則進立法院還得了?法條都看不懂怎麼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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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艾 位於 14:17:13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說的好聽點是謹慎,說得難聽點是優柔寡斷與牆頭草。】
我相信你是同運人士,在【兒少合意性交】的題目上,我期待你說明你想要支持的立場。
我們當然可以期待社會更開放,性別教育更清楚,親職功能更正常,不再談性色變,性別議題有家庭/學校/醫院/社會的處理管道。但是鼓吹兒少合意性交的同運團體卻不尊重做家長必續承擔教養自己未成年孩童至成人的最終責任,兢兢業業的擔憂。
沒有人能防止自己的孩子不會跌倒/走錯路/做下錯誤的決定,但我不認為,在他們未成熟的時候,我必須同意並鼓勵他們做出超過他們年齡的行為和決定,甚至一概接受,讓這些不成熟的決定最後傷害他們的身心健康。有些跌倒,可以從錯誤中學習,但有些關鍵的錯誤必須阻止,因為一旦發生,會是一輩子的傷痕。
這是正常家庭教養功能。
我堅決反對2015年台灣同志遊行所設下的模糊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 No Age Limit.】,連帶部分同志團體發表偏激【兒少性自主】或是【兒少合意性交】的言論。
讚讚
不是喔,我不是同運人士,事實上我也沒有參加過任何社會運動或遊行。我也交過男友。
我無法忍受的是這場活動中,過於偏激或抹黑其他族群的行為。
偏激的聲音並不是不好,因為每個人有表達自己想法的自由,只要不要硬套用在別人身上,偏激的聲音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行為就不可取,沒有人喜歡被扣上莫須有的罪名與帽子。尤其是斷章取義並且被扭曲的言論。
在"兒少合意性交"的部分上,在談論之前我想先說明一件事:
關於您提到的:"但是鼓吹兒少合意性交的同運團體卻不尊重做家長必續承擔教養自己未成年孩童至成人的最終責任,兢兢業業的擔憂。
沒有人能防止自己的孩子不會跌倒/走錯路/做下錯誤的決定,但我不認為,在他們未成熟的時候,我必須同意並鼓勵他們做出超過他們年齡的行為和決定,甚至一概接受,讓這些不成熟的決定最後傷害他們的身心健康。有些跌倒,可以從錯誤中學習,但有些關鍵的錯誤必須阻止,因為一旦發生,會是一輩子的傷痕。
這是正常家庭教養功能。"這一部分,我的看法如下:
1. 鼓吹兒少合意性交的同運團體卻不尊重做家長必續承擔教養自己未成年孩童至成人的最終責任
因為我沒有見過這些言論,所以不方便談論,請問是否可以提出來自同運團體的"同運團體不尊重家長"這部分的引言?
同志,是人生父母養的,他們有他們的人權,憲法賦予他們的各種權利,所以他們的聲音應該被正視,而不是被斷章取義。
當然,任何團體中都會有少數偏激人士,說難聽點就是老鼠屎。如果是少數人的偏激發言,是否需要擴大檢視,或者以偏概全?
2. 我同意沒有人能防止自己的孩子不會跌倒/走錯路/做下錯誤的決定這句話,但是"同意並鼓勵他們做出超過他們年齡的行為和決定,甚至一概接受",這句話我認為有些部分可能要稍微修正。
第一,為什麼一定要同意或鼓勵?
如果您認為未成年少年少女的資訊來源或行動準則是來自於父母與師長所說的話(鼓勵或同意),而不是法律,那麼為何需要擔憂並反對同運人士提出來的【兒少性自主】或是【兒少合意性交】的言論?
我們都曾經是兒童,青少年,當我們忙於念書、補習,看偶像劇,聽流行音樂時,我們還有多少時間可以知道【兒少性自主】或【兒少合意性交】是什麼意思?我們甚至得透過其他管道才能知道人與人之間的性交方式,甚至在好奇心的驅使下,不瞭解所謂的"愛情"是什麼的時候,就已經嚐過禁果。(當然不是所有的青少年都如此)
再密的鴨蛋也會有縫隙,嚴官府出能賊(台語諺語),父母與長輩不可能有辦法時時刻刻監視著孩子的一舉一動,他們也不再像兒童時期一樣事事都來報告與詢問。
在這種情況下,與其擔心他們犯錯、跌倒、走錯路或下錯決定,不如灌輸他們正確的觀念,或者以討論的方式提出彼此的看法。我們不得不承認,邁入青少年與叛逆期的孩子,想要被尊重,想要與人互動,而不是像小學時期一樣,全盤都接受。建立父母或長輩希望孩子擁有的觀念,青少年是關鍵時期。
請注意,我用的詞是"父母或長輩希望孩子擁有的觀念"。
不是"正確"或"錯誤"。
站在父母的立場,假設您是一位異性戀者,而您也理所當然認為孩子是異性戀者,那麼您應該會教導孩子異性戀者該有的性行為觀念或知識。更甚至,您可能會灌輸孩子派斥同志,或說同性性行為是錯誤的觀念。
但是假設,您的孩子是一名同性戀者呢?他們聽到父母的否定言論時,心理做何感想?在上述例子中,他們需要被認同,但是否認他們的卻是人生中第一個最重要的存在。
任何觀念並沒有所謂的正確或錯誤,如果這項論點能被所有人接受,那麼人們就懂得尊重各種族群與各種聲音,衝突就不會擴大甚至被拿來利用。
第二,正確與錯誤的定義是什麼?
如同我上面說的,我認為世界上沒有所謂的正確或錯誤。硬要說,是"多數"與"少數"。人類的劣根性之一就是需要透過貶低他人來增加自己的自信,凸顯自己很優秀。這點我們在任何地方都可以看到,包括學校,職場,甚至兄弟姐妹間都有可能(有些父母會跟其他父母比較自己的孩子)。
因為多數人說這是錯誤的,所以它變成錯誤的。
就像哥倫布說地球是圓的,多數人都說他的觀念有問題,甚至說他是個瘋子一樣。這樣的例子屢見不鮮。
同樣舉上述例子,假設您的孩子在青少年時期就已經確認自己的性向,卻不斷被長輩灌輸"同性性行為是錯誤的,是噁心的,是違背自然的,違背上帝的"的觀念,他們該何去何從?可以預料的到的是他們心靈受傷,自我否定,甚至有可能鬱鬱寡歡或想不開。
或許您會說我是標準的挺同志,但是看完上述兩個例子,您不認為應該思考一下所謂的對與錯究竟是什麼?該給孩子的觀念是什麼嗎?
3. 關於您所提到的"有些跌倒,可以從錯誤中學習,但有些關鍵的錯誤必須阻止,因為一旦發生,會是一輩子的傷痕。"
這句話我認同。但話題回到原點,要怎麼確定身為父母或長輩所說的話都是正確的?替孩子設想或鋪設的道路都是正確的?
父母跟長輩,說穿了只是年紀大一點,經歷多一點,但是心智未必跟著成熟,思想未必有跟著時代變化(我想我不需要解釋什麼叫做代溝吧?"
現代父母普遍的通病是過度替孩子著想,替他們鋪好所有的路,希望他們的未來都能走得順遂,所以會竭盡所能賺錢,提供他們這條預設道路上所需要的資源。
但是無法學以致用,出社會之後才發現興趣不合而從新學習這類例子並不少見。
先不論性行為的部分,光是替孩子設想未來要走的路這一部分,父母真的認為自己所做的決定都比孩子正確嗎?
這不是一輩子的傷痕,而是花許多冤枉路與時間,或許家長會認為這沒什麼,但是對孩子而言等於虛度光陰。更甚者,有些孩子長大後會繼續渾渾噩噩過一輩子,連自己的目標是什麼都不知道。
我父母替我們幾個孩子鋪好了路,卻也不斷灌輸我們要自己思考自己未來想做什麼的觀念,所以我們國中就確定好自己未來要走的路,並往自己決定要走的路前進,並自己規劃。我妹走的路與父親安排的路不同,而與家人進行過一場抗爭。
十年後證明了我妹的決定是對的,我父母都很慶幸當初沒有強迫她走我父母替她鋪好的道路。
父母與長輩,真的都是正確的嗎?
另外,關於一輩子的傷痕這部分,我想您應該比較著重在"孩子受到性侵害"這一塊。
【兒少性自主】或【兒少合意性交】並不代表兒少會因此受到性侵害。
就算有或沒有這兩個言論(或法律),兒少都有可能遭受到性侵害,都可能會留下一輩子的傷痕。
父母要做的,應該是灌輸孩子正確的性觀念,以及如何自我保護,並提供他們自我保護的東西(例如防狼噴霧劑),同時也可以告訴他們不要在外面喝酒,以免發生任何危險,並教導他們在陌生場合要特別警戒與小心。
同時,父母也要做到防止親人或朋友對自己的孩子伸出狼爪。
家,不是完全的庇護所。孩子不是在家裡就一定安全,不是父母跟孩子都在家就不會遭到猥褻或性侵害。
就因為是在家裡,父母才會更鬆於警戒,讓親戚或朋友有可趁之機。
我,見過這樣的例子。
另外,經歷過孩童時期的我們,應該知道一件事情:心理的創傷是根據年齡高低來刻劃深度的。
年紀越小的孩子,受到性侵害之後所遭受的心理陰影是最嚴重的,也許花上一輩子都無法消除。
隨著年紀增加,心理陰影會越小,療傷的時間也越少。
每個人都需要學習該如何自我療傷,某種程度的受傷是必須經歷的過程(當然我不是指性侵害)。過度保護孩子,只會讓孩子長大之後抗壓性很差,甚至因為沒有過經驗而不知道自己是否有做錯,或者做錯之後該怎麼改進,甚至連自我審視都不會,進而影響他們進步的空間,自省的能力。
我同意"有些事情一旦發生,會是一輩子的傷痕"這句話,但我無法認同需要因為這句話,就禁止或限制孩子接觸任何對他們而言是陌生的東西。
因為沒有人知道,怎麼樣的決定會造成孩子受傷。同一件事情,或許父母會認為對孩子是傷害,但是孩子卻認為是一種經驗的累積。
我認為,父母在孩子青少年時期所應該扮演的角色,應該是聆聽,互動,討論,解惑。
下一篇題【兒少合意性交】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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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維艾 位於 18:58:41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謝謝你對自己立場的說明,讓我可以更了解你的意見。
1. 【因為我沒有見過這些言論,所以不方便談論。】並不是他們的言論,而是他們的主張,讓我有這樣的實際感受。雖然同運人士可能不知道他們的主張所帶來的影響。容我用frank的話來表達。
frank位於 16:47:29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在現行法令下,主要的告訴權利還是在父母,身為父親的我有國家給我的權利可以介入。但是,假如227條"修改"後將未成年之間合意性交除罪化,只要我女兒想和誰發生關係,我基本上完全沒有立場可以介入,因為國家已經拿走了身為父母我的權利,完全把身體自主權給了小孩,我覺得這太高估所有台灣未成人的行為能力了。從此以後他們可以依法和任何人發生性行為,只要他願意,就可以。最後付上代價的,先是小孩自已,再來是父母,最後是整個社會。】
2. 【如果是少數人的偏激發言,是否需要擴大檢視,或者以偏概全?】就是因為同運團體太過複雜,我認為意見領袖的立場態度是非常重要。因此我詢問同運意見的領袖,也就是立委候選人呂欣潔的實際主張。依照他們的言論來做為我對事情的判斷,也反映這些偏激言論給意見領袖去內部調和。
3. 【第一,為什麼一定要同意或鼓勵?】
請你重新理解我的上下文是【但我不認為,在他們未成熟的時候,我必須同意並鼓勵他們做出超過他們年齡的行為和決定,甚至一概接受,讓這些不成熟的決定最後傷害他們的身心健康。】
我認為給予未成年孩子自我的決定權力,需要符合他們心智年齡,也需要經過家長背書,這是正常家庭關係的互動關係與保護。意即,站在指導者的立場,當他們的決定或行為超越他們年齡的所能承擔,家長必須代為分析教導他們的決定是否合理,成熟,安全與適當,適合的,尊重他們的決定,不適合的,給予建議,和機會教育甚至阻止不當行為的發生。舉例,15歲兒子想要買百萬法拉利,再舉例,7歲男童合意和成年人肛交行為,再舉例,我的15歲女兒跟男朋友去泡混浴溫泉。
同運人士提出來的【兒少合意性交】是鼓吹社會接受未成年兒少可以進行超越他們年齡的決定,也就是性行為,這樣的主張與家長親職的教養責任相衝突。
4. 我非常同意【不如灌輸他們正確的觀念,或者以討論的方式提出彼此的看法。】因此,這更需要社會對於同運人士所主張的【兒少合意性交】有一個清楚的立場。孩子當然會做錯,會偷嘗禁果,不代表要把不合於孩子年齡的性行為去合法化,甚至用前導車去遊行鼓吹兒少性自主。
5. 【但是假設,您的孩子是一名同性戀者呢?他們聽到父母的否定言論時,心理做何感想?】你試圖問的是我接不接受自己的孩子是同性戀者。真愛能夠接受的事情很多,但這件事與兒少性交的主題無關。
6. 【如同我上面說的,我認為世界上沒有所謂的正確或錯誤。】
如果你想指的是1+1=2的數學計算,我認為這件事有正確與錯誤的結論。如果你想指的是同性戀者的存在是正確或錯誤,我能告訴你的是,就跟【每個人上帝】是否存在一樣難解。這件事與兒少性交的主題無關。
7. 【要怎麼確定身為父母或長輩所說的話都是正確的?替孩子設想或鋪設的道路都是正確的?】
我鼓勵孩子去嘗試錯誤,經驗跌倒,但我不鼓勵未成年孩子去嘗試性交,去嘗試一段不成熟的男女關係,去嘗試一段不明白婚姻價值的婚姻。我沒有預設任何立場去說明我就是絕對正確的,但是與孩子的良好關係是能夠知道孩子在思考某些重要問題的時候,他是不是思慮周全,縝密妥當,,他是不是具備能力面對突發狀況,然後用一個過來人的經驗提醒他可能會遇到的困難,或是用用成年人的資源去協助完成他的夢想。但是未成年兒少性行為,如果發生1)懷孕, 2)生子, 3)非婚生墮胎, 4)疾病等等不預期後果,超過未成年者能夠承擔的生命責任,我們不必等到這些事的發生,就可以去支持或反對未成年兒少性行為的主張。
8. 【十年後證明了我妹的決定是對的。】人生道路的選擇沒有對錯,我非常同意。未成年兒少性行為則絕對有意見主張的高下之分。相對的親職角色的引導也就不能受到某些同運團體偏激言論左右。家庭所扮演的角色更需要有功能。
9.【我同意"有些事情一旦發生,會是一輩子的傷痕"這句話,但我無法認同需要因為這句話,就禁止或限制孩子接觸任何對他們而言是陌生的東西。】這句話我是針對兒少性行為的主張立說的,理由如上不重複。
以上純屬閒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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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回覆。
我想,應該是我對您的內容解讀有誤而造成誤解與雞同鴨講的狀況。
但我想我舉的例子,"假設孩子是同志"這件事,所有的父母都有可能遇到,或許在您對孩子的教育中,可以將"接受更多元族群"這點納入考量,而不是全盤否認同志族群?
我未婚,沒有孩子,但我認為擁有開放的心胸是很重要的事情。
因為心胸開放,看的才會遠,能包容的聲音跟意見才會越多。另一方面也如同我提到的,如果孩子本身已經確立自己的性向,卻被家長否認,對他們的心靈與自我認同是一種傷害。
只是閒聊。
另外,您要我針對【兒少合意性交】的言論提出的立場與看法,我已經清楚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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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維艾 位於 22:38:01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回應維艾 位於 23:00:22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我發現你想談許多事情,關於你的人生信念與態度價值觀。
我只單就幾點關於兒少性行為/同性議題做回應,也避免讓人有錯覺,好像我一直在在立委候選人呂欣潔的版面撒野。
1. 【結婚證書是合法的強暴證明書。】
晚晴婦女協會,在兩性平權運動的辛苦歷程中,很經常用這一句話來說明舊時代男尊女卑的荒謬,也因而奠基新時代男女平等觀念的催生,所以在兩性平權而且同運活動熱絡的時代,婚姻的價值更需要重新檢視,讓人不斷去問,為什麼兩個人要進入婚姻,為什麼兩個人需要婚姻。
如果成年人不明白婚姻的價值,就進入一場婚姻,如果兒少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開始兒【戲】(動詞),那麼【把婚姻當兒戲】就不僅僅是一句玩笑話,更是對社會環境與制度的責備。
2. 【我認為對婚姻忠誠,應該要還原為"對感情的忠誠"與"對另一半的忠誠"。】
我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彼此相屬,成為一個群體,婚姻的忠誠原則,就是以兩人一體的前提下,去思考各自的角色功能。所以,夫有夫的角色,妻有妻的角色,夫如果出軌外遇,就是不顧妻的情感需要,也就沒有忠誠關係。同樣的,夫如果工作賺錢只顧自己花用,不以全家的經濟需要考量,這樣就是不忠誠的遺棄。
婚姻忠誠的價值觀,是朋友,是父母,是陌生人所不能介入的位階。
如果是一個高舉婚姻盟約觀念的家庭,這樣的忠誠觀念,的確可延伸到婚前守貞的觀念,特別是教育下一代為成年後自己選擇的婚姻成敗負責。
我願意相信同志伴侶之間的確可以選擇高度忠誠的關係。在這個並不十分強調婚姻價值的世界,來來往往的婚姻,好聚好散的婚姻,兒女扶養爭奪的婚姻,同志團體如果想要高舉同志婚姻,就更應該說服社會,強調婚姻忠誠原則。
不然,我怎麼知道不是同志婚姻兒戲?如果是兒戲,又何必認真看待。
至於兒少合意性行為,容我說,是名副其實的兒【戲】(動詞)。
3. 【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
你所引用的是安寧醫療條例,與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但是解讀與應用上並不完整,可參考陳建宇博士(北醫大麻醉醫師/醫學倫理助理教授)在2013年說明。
Ref. 【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 http://goo.gl/UhQ9ki
使用委任醫療代理人的書面,我認為,是最簡單不減損尊嚴的方式,來舉證病人與同志同居人是符合密切關係人的書面證明。就現行醫療環境,同志伴侶之探視權從未被剝奪或侵犯,手術同意書也可以因為委任醫療代理人之書面證明而完備簽署程序。謹提供參考應用。
4. 【有許多異性戀者或父母對同志都有一個嚴重的誤解:"對象是誰都可以",甚至擔心自己的孩子會被拐騙而進行同性性行為。】【兒少性行為"與"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完全是兩回事。】
我誠實反映我的確有這樣的偏見。尤其當同運人士連婚姻忠誠價值不敢高舉,遊行隊伍組成複雜,遊行口號標語混亂迷惑,同運人士意見矛盾。拿這次廢除刑法227,兒少性無罪,主張兒少有行使性行為自主權,從頭到尾,立委候選人不採立場,意見切割不表態,或者有迷惑人的發言,同運人士許許多多有不成熟的發言(請見http://goo.gl/yEmA5S)。我不認為我的偏見毫無道理!
這樣的偏見在於,我根本不知道我會遇到什麼樣的同運人士。
另外,我認為你對部分偏激同運人士兒少性行為的主張,認識得並不清楚。試圖廢除刑法227條,他們的目的在於尊重兒少性需求的自主權力如同成人一般,所以並非只有兒少之間合意性行為合法化,廢除後還包括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亦合法化。因此,這次的風暴才會有人舉例廢除型227之後,戀童犯可以利用兒童的不成熟決定,來進行引誘合意性行為,將廢除前的性侵行為合法化。
同志是指一群性需求傾向為同一性別,而且部分偏激同志主張未成年孩子可以合法進行性行為,如果再加上如你所言地婚前性行為是社會常態,目前同志團體也不高舉婚姻忠誠,我認為,他們當然不會有"戀童癖"這樣的身心科疾病病識感,因為對部分較為偏激同運人士來說,不論對象是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他們擁有【理所當然】合意性行為的權力。
就連呂欣潔不斷強調同運團體的異質性與意見的多元,而且實際上多元意見不受遊行舉辦大會的約束,你所不認識的同志朋友,也可以如我所言的可以具有偏激言論與行為。
呂欣潔 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我在此重申一次,任何一個運動本來就有多元的聲音和不同的位置,民主的可貴之處正是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同志大遊行是一個開放自由民主的活動,光是前導車輛就有十台左右之多,並非是單一樣貌與言論』】
最後重申,我堅決反對2015年台灣同志遊行所設下的模糊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 No Age Limit.】,連帶部分同志團體發表偏激【兒少性自主】或是【兒少合意性交】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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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5. 其實不論我支持或反對兒少合意的性行為,這些狀況都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消失,因此去評論或責怪青少年是對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
就一個立法委員候選人,也許,你需要更多的社會歷練。 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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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瞭解這和需要更多社會歷練之間的關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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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這個社會歷練,當然包括成為孩子的家長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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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認為必須要成為孩子家長,才能討論這個議題,或是投入政治工作囉?
難道台面上的立委,對於這個議題,瞭解得有比呂欣潔多或是完善嗎?
我認為,有沒有成為家長這件事情,跟是否能勝任立委工作,完全是毫不相干的事情。
這其實是一種單身歧視的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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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ongnight位於 18:24:42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這其實是一種單身歧視的變形】
我並沒有做單身歧視的言論。你的過度推論並不合理。
一個好的立委,本來就要思慮完整,對立法的目的/內容/影響要有公正獨立的見解,也要有強大的社會經驗歷練做支持,更要有民意的基礎。
我鼓勵一個立委候選人,【你需要更多的社會歷練】,而我認為這樣的社會歷練【包含成為孩子的家長】。沒有一句話去指責他不具資格,也沒有禁止他的言論,更沒有不當的謾罵。
鼓勵他能更好地去理解成為家長的心聲,不對嗎?
所以你的指控毫無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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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Yu-cheng Chen說的話。
身為一名立委,他或許不需要家庭,不需要結婚,或者他也可以是一位同志,他也可以擁有任何學歷。
但身為一名立法委員(或候選人),都需要具備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識,社會歷練與人生經驗,更重要的是,要知道人民需要的是什麼。
而不是拋出一個議題之後,先測試看看風向,再來決定要說什麼話。
如果連自己要爭取的選票的族群是那些族群,或者那些族群有大量的票源,要如何制定自己的政見與設定自己的立場?
許多人很貪心,想得到所有的餅,但是每個餅都有無法碰觸的區塊或餅與餅之間是相互對立的。如果不一開始就設定好自己想要的餅,鎖定的目標群,只好搞得自己的立場飄移不定,站不住腳而已。
老練的政客懂得各方討好,這邊吃一點,那邊吃一點,靠著小小的累積而當選。
新出馬的候選人,除非本身就是個圓滑的人,不然想要各方面通吃是行不通的。
鎖定一個族群,穩紮穩打才是比較務實的做法。
拋出風向球的做法有時候會出現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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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妳才需要更多的社會歷練,看看更多的故事、聽聽更多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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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父親的我,絕不允許這樣的法案被廢除。如果有一天通過了,為了愛我的孩子,我將走上街頭進行最激烈的抗議。就算流血,也在所不惜。 相信很多父母會一起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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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關於您提出的【兒少合意性交】議題,我個人的立場與看法:
我剛才才看完相關新聞,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3/725005/
如果有疏漏,或者文中有不實報導或斷章取義狀況,需請提倡者親自解釋
我也看完最新修改過後的刑法,有關於第 十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的部分了。
先說明我對同志的立場:我不恐同,也不反同,也不會鼓勵異性戀或引誘異性戀發生同性性行為。嚴格來說,我是贊成同志的。
但是關於同志團體提出的【兒少合意性交】議題,我認為"不適合"由同志身分者提出(這是在看完上面的新聞報導後得出的結論)。
同志團體可以提出"加強宣導青少年的性知識與性觀念"、"如何自我保護,並意識到自己受到的行為是被害行為"、"加強親子間的關係,讓孩子勇敢對父母說出『我遭到暴力侵害』了"、"同志也是人,也受到中華民國憲法保護,我們想要認同與婚姻或伴侶權"等類似議題。
但是不適合提出【兒少合意性交】議題。
做為一名家長,無可厚非一定會希望孩子能免於任何暴力的侵害,擔心孩子因為一時好奇而嘗禁果。
刑法227條幾乎可以說是所有家長會贊成的,法律上的最後一道防線。
我認同報導中所引述自同志團體的"性身份的長成,包括同志,都需要學習與資源"這句話。
但是這應該要透過積極的方式,也就是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來學習。
消極的方式則是透過"立法"來增加有關性教育的條文,或者"修改"課程綱要,將性教育課程放到義務教育裡面,或者開班授課,或者出版性教育書籍等等。
廢除刑法227條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提倡者的眼光過於狹隘,沒有看見全局,更甚於,對於台灣的立法制度可能不甚了解。
"任何人的性,只要「合意自主」,都不應入罪。",這句話對當事人(情侶們)而言,並沒有錯。
但是,沒有人能確定未成年人之間的性行為是否都是雙方情投意合的。
刑法227條是防止出現"半推半就"或"愛我就給我"而讓人誤以為彼此是合意自主的狀況。
青少年之間有真感情,真愛,實際上也有人從青少年時期開始交往十年以上而步入婚姻的例子,但這絕對是少數狀況。
多數狀況多半是一時衝動,沒有足夠的性知識與防備措施(不知道該戴保險套或吃藥等避孕方式),因此即使會造成小情侶之間吃上官司,我認為這條也不應該廢除。說實在話,如果小情侶之間因為這條刑法而吃上官司並且關了,出來之後兩人還能繼續交往,那雙方父母其實大致上可以認定他們彼此間是真愛,結婚只是早晚的問題了。把這當作是小情侶間的考驗,對小情侶而言也不失為是一項考驗雙方感情,以及增加社會歷練的方式。
其實,只要有足夠的性知識,知道要如何避孕,以及各種避孕措施仍舊有懷孕的風險,未成年的情侶間要發生性行為(或者說無法完全避免)並非不可,而實際上家長根本管不到(除非家長24小時監控與監禁)。
因為從過去到現在,不管是否有立法,不管社會如何封閉,婚前性行為或未成年性行為從未間斷過。
同志團體提倡廢除刑法227,是很笨的訴求。
未成年的男男或女女愛怎麼做根本不會鬧出人命,何必擔心會不會因此上法庭?除非被家長(監護人)抓包,或被社工抓包(社工有責任通報)。
但是未成年的男女或女男可不能隨便做,很容易鬧出人命的。廢除或修改刑法227,豈不是要讓家長們擔心死?再更長遠一點的影響,說不定會有配偶因為擔心孩子未成年懷孕,而乾脆一開始就不生,間接造成出生率降低。
再來,廢除刑法227是否會造成性侵合法?
原PO已經說得很清楚,"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非同志人士能夠將廢除刑法227 = 性侵合法綁在一起。
我的立場是:"反對廢除刑法227",但我也反對"廢除刑法227 = 性侵合法"這項言論或主張。
反同或恐同人士,或者該說是在後面煽動的未來立委或政客候選人,就不能站在理性的角度與心胸看待這個社會的少數族群嗎?
台灣社會真正需要的,是知道現在的潮流,以及有哪些法律是需要因應潮流而改,以及加強宣導家庭教育跟學校教育重要性的人與事。
以上一點淺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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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維艾 位於 20:23:06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很喜歡你全面的分析,認同點如下
1. 【關於同志團體提出的【兒少合意性交】議題,我認為"不適合"由同志身分者提出】
2. 【做為一名家長,無可厚非一定會希望孩子能免於任何暴力的侵害,擔心孩子因為一時好奇而嘗禁果。】
3. 【廢除刑法227條是治標不治本的做法,提倡者的眼光過於狹隘,沒有看見全局,更甚於,對於台灣的立法制度可能不甚了解。】
4. 【刑法227條是防止出現"半推半就"或"愛我就給我"而讓人誤以為彼此是合意自主的狀況。】
另外回應
1. 【其實,只要有足夠的性知識,知道要如何避孕,以及各種避孕措施仍舊有懷孕的風險,未成年的情侶間要發生性行為(或者說無法完全避免)並非不可,而實際上家長根本管不到(除非家長24小時監控與監禁)。因為從過去到現在,不管是否有立法,不管社會如何封閉,婚前性行為或未成年性行為從未間斷過。】
有太多家長掌控不到私底下的行為,但是不代表未成年的守貞教育這個傳統而老套的觀念不值得推廣。我認為守貞觀念,與婚姻盟約,是同一件事的延伸。同志團體如果也強調【同性婚姻忠誠盟約】,那麼身體守貞的觀念更應該從小做起才是。面對真實發生的未成年的情侶間要發生性行為,家庭教育更應該發揮亡羊補牢的功能。
2. 【我無法理解的是,為什麼非同志人士能夠將廢除刑法227 = 性侵合法綁在一起。】
其實他們的邏輯也很合理。廢除刑法227後,原來戀童犯的性侵行為,轉變成可以利用兒童的不成熟決定,來設計引誘的合意性行為,這樣邏輯就是 廢除刑法227 = 合意性行為合法 = 原先的性侵行為轉合法化。這不是詭辯,非同志人士也不是在胡扯。
以上參考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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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eng Chen
位於 01:04:25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以下關於您的兩點回應:
"有太多家長掌控不到私底下的行為,但是不代表未成年的守貞教育這個傳統而老套的觀念不值得推廣。我認為守貞觀念,與婚姻盟約,是同一件事的延伸。同志團體如果也強調【同性婚姻忠誠盟約】,那麼身體守貞的觀念更應該從小做起才是。面對真實發生的未成年的情侶間要發生性行為,家庭教育更應該發揮亡羊補牢的功能。"
家長的守貞教育的確很重要,但就時勢與潮流來看,時下年輕人卻不怎麼吃這一套。
分析可能原因如下:
親子間沒有建立好良好的互動關係,家長可能以強迫灌輸的方式要求孩子,或告訴孩子"婚前性行為是不行的"。
4~5年級生的家長跟孩子們之間,有不少人有這類問題。面對台灣經濟起飛後社會結構的劇變,傳統觀念因為教育普及化而受到挑戰。
接受六年義務教育的家長所處的環境是相對較守舊的觀念;接受九年義務教育,甚至更高的教育的孩子們,已經度過青少年的叛逆期,進入相對較成熟的成年學生期。
因此認為自己有足夠的能力判斷自己的行為是否是兩情相悅,甚至有認為家長觀念過時與管太多的傾向。
現代的家庭教育無法完全發揮功能,一部分是因為過高的離婚率,造成孩子在破碎的婚姻中受到影響而變得無法相信愛情或無法相信父母的話(身教很重要);另一部分是因為經濟結構的變化,雙薪家庭占台灣家庭一半以上的數量,對部分家長而言,下班後已經很累,沒有時間管小孩子,甚至把家庭教育的責任用金錢轉嫁到學校、安親班與補習班老師身上,造成孩子的性格發展出現某些上一代較無法接受的狀況。
這一點,我想並不少見,夾在4~5年級跟7~8年級之間的我,對於這兩代人之間的思想差異與互動,只有一句"差異大的不可思議,思想根本南轅北轍"可以形容。
當然也有思想很開放的傳統社會父母,但相對較少。
為了減少親子間的隔閡,6~7年級的父母與下一代應該修改上一代的強迫式或強迫灌輸思想式的教育方式,與孩子好好溝通,討論,孩子才能接受父母想傳遞的思想,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
至於您提到的【同性婚姻忠誠盟約】,我並不認為有需要特地提出這一點。甚至覺得這相較之下有點在歧視或者不相信同志之間的婚約是忠誠與可靠的。
婚姻,是法律制定的,規定了結婚者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包括配偶有實行夫妻之實的義務,配偶過世後的財產分配,乃至於夫妻所得稅的申報方式,以及為了因應傳宗接代觀念及少子化而修改的從母姓或從父姓方式,以及非婚生子女的戶口等相關法律。
當然也有制定關於離婚的法律,以及更細項的如何才能離婚,贍養費,孩子監護權等等更細項的法律。
為什麼要針對婚姻制定法律?
積極的作用是鼓勵婚姻可以長久,消極的作用是降低離婚率。
簡單來說,同性戀也好,異性戀也好,談戀愛都會分手或劈腿了,婚後也可能有外遇,或離婚等狀況。
那麼,為什麼要同志團體特別提出【同性婚姻忠誠盟約】?
異性戀婚姻難道就完全對婚姻忠誠?
將心比心,要求同志團體提出【同性婚姻忠誠盟約】,不是一種認定或設想同志之間沒有真愛,或者有雜交行為,換對象比翻書還要快的,一種刻板印象嗎?
同志團體針對婚姻平等法所提出的訴求,是他們希望能成為彼此在法律上的配偶,當另一半因為生病需要簽手術同意書時,他可以以配偶的身分簽名,而不是被醫師或護士以異樣、"局外人"的眼光來對待。
對我們所愛的人,在他們生病時,需要照顧時,卻無法以配偶,家人的身分來照顧對方,又沒受到家長祝福與認同,誰要來照顧生病的另一半?
我相信有許多同志伴侶並沒有受到家長認同,甚至有斷絕親子關係的狀況。在這個尚未完全開放,對同志仍有歧見的社會,這是可以料想得到的狀況。
過去,針對"性侵",法律的條文對於性侵的定義僅限於"性器官之間的接觸",但是卻因應時代潮流而修改成"以手指、器具碰觸被害者的性器官即為性侵、猥褻等行為"。
法律應該因應時代潮流而改變,而實際上也做了某種程度的改變。
通過同志婚姻法,亦或者兩性婚姻法,不也是順應時代潮流的表現?
當然,後續有許多配套措施或相關法令要跟著修改,但我認為兩性婚姻權不應該被剝奪。
如果單純只看"另一半需要開刀時,需要配偶簽名"這一部分,因為有這項法令在阻擋,導致同志伴侶無法好好照顧另一半。
光是這一點,我認為就足夠構成兩性婚姻法通過的要素了。
另外一點:
"其實他們的邏輯也很合理。廢除刑法227後,原來戀童犯的性侵行為,轉變成可以利用兒童的不成熟決定,來設計引誘的合意性行為,這樣邏輯就是 廢除刑法227 = 合意性行為合法 = 原先的性侵行為轉合法化。這不是詭辯,非同志人士也不是在胡扯。"
您的邏輯並沒有錯,也不是詭辯,實際上我也反對廢除刑法227。
但是,這社會的有心人士利用斷章取義的方式來造謠與抹黑的狀況太多了,不然原PO不需要特地跳出來說"「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
許多民眾在被特定人士操弄與煽動的情況下,只認為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並且被拿來攻擊同志,反同。
前段的主張就算是正確的,後段的做法卻讓人無法認同。
同志的任何言語及行為都被拿放大鏡來檢視,我自己也說了"同志身分者不適合提出廢除刑法227這項議題與主張"。
但我也無法接受因為他們提出這項論點,就被有心人拿來煽動並攻擊同志團體,增加彼此間的誤解與鴻溝。
如果以候選人的競選對策來說,這是一種煽動反對團體來打壓弱勢團體,藉此取得選票的選舉策略。在選舉策略上,它或許會成功,但付出的代價卻是對少數族群的歧視與攻擊,以及加深社會各團體(尤其是立場相反者)之間的鴻溝。
以上為個人淺見
讚讚
維艾 位於 10:10:34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至於您提到的【同性婚姻忠誠盟約】,我並不認為有需要特地提出這一點。甚至覺得這相較之下有點在歧視或者不相信同志之間的婚約是忠誠與可靠的。】
唉~你對於婚姻價值的定義(或沒有定義清楚)讓我覺得很可怕。
1. 容我引述美國大法官對同志婚姻議題的意見,雖然這和兒少合意性行為只能沾上一點點邊。
【「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結合,比婚姻還要深刻,婚姻具體化了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想像。透過婚姻的結合,兩個人成為了比他們從前還要更好的模樣。他們的願望,是想要脫離如詛咒一般孤寂終身的命運,不再被公民社會的傳統制度排除在外。他們希望,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尊嚴。而憲法,同意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美國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在今日寫下了這樣一段話。】
所以美國法官同意同志婚姻滿足了下列婚姻條件在於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對家庭的想像。所以你會看到問題癥結在於如果同性之間不強調忠誠盟約,那也就不必討論同志婚姻合法,自然我也不必推導到兒少守貞的延伸概念。
因為婚姻的忠誠價值被嚴重破壞!
這樣就是更是對認同同志婚姻者的嚴重汙名!
我甚至不需要教導下一代從小對自己成年後的婚姻負人生責任!
所以更要特別強調
【同志團體如果也強調【同性婚姻忠誠盟約】,那麼身體守貞的觀念更應該從小做起才是】
2. 你當然可以舉現實社會如何如何的實際現象,我也都不反對,甚至認為為你看見真實問題的眼光真好。我更認同你關於加強教育加強家庭功能的說明。
正確價值觀(包含婚姻價值,包含身體自我保護),是我們可以傳遞給下一代的寶貴資產。傳遞下一代的過程或許受阻礙,或許被拒絕,或許有爭吵,都不妨礙價值觀本身的內容與重要性,也值得每次去思考,究竟我們要交給下一代什麼樣的人生資產。
我也主張,家庭功能也要有面對亡羊補牢的完整功能。如同你說的【為了減少親子間的隔閡,6~7年級的父母與下一代應該修改上一代的強迫式或強迫灌輸思想式的教育方式,與孩子好好溝通,討論,孩子才能接受父母想傳遞的思想,而不是為反對而反對。】
3. 【異性戀婚姻難道就完全對婚姻忠誠?】這件事與婚姻價值的基本觀念有關,內容如上不重述。於兒少合意性行為無關,所以也就不表意見。
4. 【如果單純只看"另一半需要開刀時,需要配偶簽名"這一部分,因為有這項法令在阻擋,導致同志伴侶無法好好照顧另一半。光是這一點,我認為就足夠構成兩性婚姻法通過的要素了。】
有一種關係叫做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代表你可以決定不法自行處理醫療問題時,事前指定良善第三者行使代理決定。參考就好。
5. 【前段的主張就算是正確的,後段的做法卻讓人無法認同。】
如果你認同我的【廢除刑法227 = 合意性行為合法 = 原先的性侵行為轉合法化】你會了解,上傳Line這篇文字的就是一個媽媽,因為部分偏激同運人士發表在蘋果的狹隘言論,氣急敗壞地寫下他的文章,單純樸質的寫下她的感受,沒有像你一樣敏銳的文字揀選,卻得到許多人的同聲傳遞。我認為這些反應身為家長的實際擔憂,我也深感其苦。
因此,更應該要讓所有身處風暴議題中的意見領袖,表態說明兒少合意性行為的立場態度。因此我點名,下列這些人應該共同表態,而不是採取放任或者切割意見,讓邱晧庭、李健裕、姚立強(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共筆)在一個自由遊行的隊伍裡,在一個自由社會的言論裡,汙名化同志遊行的初衷!
《呂欣潔—信義、松山選區》《賈伯楷-新北市新莊第四選區》
《苗博雅—文山、南中正選區》《楊智達—台南第四選區》
《許秀雯—性伴侶執行長、不分區立委》
另外,遊行當日聲援支持婚姻平權的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也可以對兒少性自主的議題表態。
目前立委候選人呂欣潔回應給我的實際感受仍是不支持,不反對,有討論空間,不評論。對同一遊行隊伍【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的偏激言論,目前無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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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5. 其實不論我支持或反對兒少合意的性行為,這些狀況都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消失,因此去評論或責怪青少年是對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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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 位於 15:52:10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我文中討論的並非只有16-18歲的合意性交,而是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因為如16歲以下小情侶的合意性交,目前仍要上法院才能由法官裁定是否是無罪或減輕刑責,把情人送去坐牢的焦慮還是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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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我們談到同運,我們不知道會遇到什麼樣的同運人士,我的下一代,會不會遇到支持兒少性行為主張的同運人士,然後發生性行為。那麼,聰明的你,告訴我,身為家長,我該不該告訴她,同運人士的的確確有可能會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我該不該說服/禁止不成熟的孩子參加遊行?
雖然我的答案是,她如果正在學習了解這些事,她想去,我就陪她去,社會教育。
她的眼睛會看見遊行標語,遊行內容,和只穿內褲的男人。
她會自行完成她的結論。
那麼,我給她的祝福,就會自然而然形成她的保護,在她以後的人生。
以上,一廂情願。
讚讚
Yu-cheng Chen
位於 14:53:53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關於您提到的,以下回覆:
"唉~你對於婚姻價值的定義(或沒有定義清楚)讓我覺得很可怕。"
1. 身為女性,容我引用西方學者所說的一句話:「結婚證書是合法的強暴證明書。」
如果要我對婚姻下一個定義,那個就是這句話了。
男性與女性的思想與觀念有很大的差異,一部分是源自於上一代的父母灌輸給孩子的大男人主義、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等觀念,另一部分是源自上一代的家庭有不少都是丈夫負責養家,妻子當全職媽媽,男女兒在潛移默化或母親的教導下,認為婚姻關係就是男主外,女主內的想法。
我家就是很傳統的家庭,我哥跟我都被父母灌輸了這樣的觀念。即便是現在,我都還有著"長女如母",這種理應落伍卻深植於心的觀念。即便我厭惡這樣的想法,但它卻已經深植我心。這樣觀念與責任感,讓我在國中時期,家父與家母因為經商原因而不在家時,負起了張羅三餐的責任與工作。即使是現在,我仍抱有"家裡如果有個萬一,我再怎麼不願意也得扛下來"的想法。
我哥深受這樣的觀念影響,所以也是茶來伸手,飯來張口,而且過去在與他聊到這類話題時,他反而認為"男女共同分擔家事"是"異類的觀念"。而且他跟我說他認識的女性都認為結婚後要當個全職的家庭主婦。我當時給他的評語是:"除非你娶到的是完全沒有工作能力的女性,不然你只能娶外籍新娘而已。"而結果就如我所言,他娶了外籍新娘。
對於十幾年來不斷攀升的外籍新娘數量增加的原因,我分析的結果如下:
6年級男性有不少人承受了上一代的傳統家庭觀念,6年級女性則在經濟結構改變,教育程度增高的情況下,追求男女平等。認為雙方都在工作,雙方應該共同分擔家事。
因為這樣的觀念落差,導致"新好男人"被重新定義了:會幫忙做家事,幫忙帶小孩等等。
我認為6年級的男性與女性是這個時代代溝的過渡時期,承接著上一代的觀念,接受新一代的觀念。
但是不是所有人都能審視自己從上一代接受的觀念是否合乎現在的潮流,進而改變自己的觀念。
對於過慣茶來伸手,飯來張口生活的男性而言,要他們改變觀念是很困難的,因為他們處在相對較舒適的一方。如同由儉入奢易,由奢入儉難一樣。
我想,這不是少數狀況,從新移民人口逐年增加,就可以知道身受上一代觀念影響的男性數量有多少。而這種狀況,或許會再持續一段時間,直到男性與女性對家庭責任的觀念趨近於相同為止。
離婚率的逐年攀升,我想有一部分也是源自於雙方觀念落差太大。而觀念則是來自上一代的教導與灌輸。
我會引用西方學者說的「結婚證書是合法的強暴證明書。」這句話,是因為這個社會在十幾年前,對女性仍然不是非常友善。職場上的歧視,薪水的差異,對女性言語上的騷擾或職場性騷擾等。更甚者,有丈夫以"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而要求不願意的妻子行房甚至動用暴力的例子存在。雖然法律已經針對這點進行修法,將妻子被強迫行房的行為歸納在性侵害上面,仍有許多女性不知道這項法律的存在。
如果不是因為這個過渡時期,台灣也不會出現婦女團體,替現代女性爭取權利,保護受到暴力對待的女性。
這個時代對女性已經相對較好了,因為有婦女團體的出力,以及時代的變化,法律才逐漸修改婚姻法,相對保障結婚的女性的權利。但仍舊有著因為家暴的狀況出現,所以近年來才又陸續制定了相關法令,並宣導已婚婦女要如何保護自己與孩子。
2. 對於您所引述的,有關於婚姻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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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我引述美國大法官對同志婚姻議題的意見,雖然這和兒少合意性行為只能沾上一點點邊。
【「沒有任何一種形式的結合,比婚姻還要深刻,婚姻具體化了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家庭的想像。透過婚姻的結合,兩個人成為了比他們從前還要更好的模樣。他們的願望,是想要脫離如詛咒一般孤寂終身的命運,不再被公民社會的傳統制度排除在外。他們希望,在法律面前擁有平等的尊嚴。而憲法,同意他們擁有這樣的權利。」美國大法官 Anthony Kennedy 在今日寫下了這樣一段話。】
所以美國法官同意同志婚姻滿足了下列婚姻條件在於愛,忠誠,奉獻,犧牲,和對家庭的想像。所以你會看到問題癥結在於如果同性之間不強調忠誠盟約,那也就不必討論同志婚姻合法,自然我也不必推導到兒少守貞的延伸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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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得不說,這是一種理想。
我想人們都希望婚姻能長久,但種種的現實狀況常常導致事與願違。
因為男女雙方在觀念上的差異,在婚姻前幾年有著磨合期。但是夫妻也是人,經營夫妻關係跟經營人際關係一樣,只是它需要更用心去經營,才能讓婚姻長久持續。
但是就如我所說的,夫妻也是人,我常說:"人生就像一輛公車,直到終點站為止,有許多人上車,下車,過站,轉站。能從起點站搭到終點站的人寥寥可數。"
我們的周遭都會接觸許多人,認識許多人,他們可能是點頭之交、泛泛之交、紅粉知己、八拜之交、忘年之交等等。可是卻有可能因為相處久了,發現彼此觀念上有所不和而不再往來。
我想,每個人都有自己獨特的個性,每個人都能為了自己珍惜的人而作些許的退讓,修改自己的觀念,但絕對不可能大幅度改變。改變,是在自己的容許範圍內的。
就因為雙方都能為了對方而改變,而且都是彼此能接受的改變範圍,所以關係才會長久。如果努力了,卻依舊無法取得共識,就會從朋友變回陌生人。男女朋友如此,夫妻也可能如此。
只是夫妻需要承受更多責任,更用心經營雙方的關係,才能維持下去。
從法律面來看,台灣民法明確制定了婚姻法,以及相關條文,內容在民法第二章。
與其在那裏談論婚姻的價值或精神,這種相對理想論,不如務實的談論實際的法律。
關於您提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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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婚姻的忠誠價值被嚴重破壞!
這樣就是更是對認同同志婚姻者的嚴重汙名!
我甚至不需要教導下一代從小對自己成年後的婚姻負人生責任!
所以更要特別強調
【同志團體如果也強調【同性婚姻忠誠盟約】,那麼身體守貞的觀念更應該從小做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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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對婚姻忠誠,應該要還原為"對感情的忠誠"與"對另一半的忠誠"。
我同意您對守貞的觀念應該從小做起,但我認為應該教育孩子在人際關係上的應對,以及在感情上的忠誠。
如我上面所說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是要經營的,不管是父母、親子、友情、愛情等各種關係。
經營愛情的最終結果是步入禮堂,亦即婚姻,接著是持續著雙方的關係,將愛情轉換成家人關係繼續經營。
這樣,是不是符合您所提到的"對婚姻的忠誠價值"呢?
所有的事情都有前因後果,婚姻之前是情侶,情侶之前是朋友,朋友之前是陌生人。
提倡對婚姻忠誠之前,應該先重視人際關係上的經營才是。
而人際關係上的經營,需要靠家長的引導,觀念的灌輸。所以父母所扮演的角色很重要,尤其是身教與言教。
我相信您是個好父親,願意花時間與孩子好好溝通,聽孩子說話。但不是所有的家庭,所有的父母都會這麼做。
就像我所說的,因為經濟壓力與忙碌的生活,許多父母將自己的責任以金錢轉嫁到教育上面,導致家庭功能無法正常發揮,親子間的互動不夠多,直到孩子邁入叛逆期的青少年時已為時已晚。
如果您認為我對婚姻的忠誠價值的邏輯有道理,那麼您應該能理解為什麼我會認為不需要特地要求同志團體提出【同性婚姻忠誠盟約】。
因為同志也是人,他們從陌生人變成朋友,發展成愛情關係,認定了彼此是雙方的終身伴侶。
如果您有意理解同志這個族群,那麼您會發現,有些同志對另一半的忠誠度絕對不輸給異性戀情侶或夫妻。
我不諱言,我認識一些同志朋友。而當中的確有我提到的例子。有為了在一起而被父母斷絕關係的;也有父母坦然接受,把對方當成自己的另一個女兒來看待的狀況。
但不是所有的同志伴侶都能受到家人的認同與祝福。
有些同志甚至認為"只要我們認定了彼此,何必結婚?"
但是如我提到的,當另一半遇到需要開刀的狀況,卻無法以配偶的身分簽手術同意書時,是一件很痛苦的事情。不能被社會眼光所接受,甚至被歧視或打壓,這些或許不是他們最在意的,但如果能受到認同,並且被自己所愛的家人接受,會比躲躲藏藏來的好。
我會再提到開刀時需要配偶簽手術同意書,是要針對您提到的"有一種關係叫做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代表你可以決定不法自行處理醫療問題時,事前指定良善第三者行使代理決定。"提出反論。
我已經查過您提到的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了,這是針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的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所做的規定。
來源如下連結:
簡單來說,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只適用在安寧醫療上面。
對於"一般的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無法如上述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藉由預先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之方式來處理。因此,如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意識不清無法親自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者,醫療法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由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在此情形,同性伴侶及異性非婚伴侶簽署同意書之資格,即成問題"
因此,同性伴侶如果遇到需要開刀而需要配偶或親屬簽名的狀況,會變成無能為力的狀況。
如果雙方的關係受到家長的認同,能由對方的親屬簽署手術同意書是再好不過了,但是就因為這個社會對同志仍然不算友善,同志團體才會爭取婚姻平權。
另外,您可能會對於該如何教育孩子男男及女女關係上感到不知所措或疑惑,我認為採取開放的方式,教導孩子"這沒有所謂的對或錯,人生而平等與自由。"如同您引用美國大法官對婚姻的精神這番話一樣。
如同我之前提到的,我不反同,也不恐同,也不會鼓勵或引誘異性戀發生同性性關係。
有許多異性戀者或父母對同志都有一個嚴重的誤解:"對象是誰都可以",甚至擔心自己的孩子會被拐騙而進行同性性行為。
有許多研究都顯示,同性戀是天生的。而且是自古以來就有的,從東西方的歷史與著作上都可看出端倪。
在提對於同志的戀人選擇方式之前,我先提一項最基本的問題:男性或女性異性戀會跟任何人談戀愛嗎?或者會跟任何人發生性關係嗎?
我想這個答案無庸置疑的,會是一個類似:"我也是會挑的,不是誰都可以的,那又不是我的菜"之類的答案。
同志也是人,他們當然也會選擇志同道合的朋友,心儀的對象,而不是一般的謬誤:"萬一我的兒子/女兒被同性戀拐騙了怎麼辦?"。
我也再度強調,同志也是人,他們有父母,觀念也是來自父母與師長的教導,如同異性戀者,乃至您的孩子,都受到了家長灌輸的觀念某種程度的影響。
這樣又回到原點了,家庭教育是最重要的一環。
但是可悲的是,隨著台灣經濟起飛,社會結構的改變,家庭教育的功能沒有辦法完全發揮。
而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鮮少有人能審視這個社會到底哪裡出了問題,根本的問題到底在哪裡?
多半都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只看見自己想看的部份的狀況。
我也同意您的觀點,造成此次風暴的人應該跳出來澄清或表明立場。
因為同運領袖的觀點未必是所有同志的觀點,甚至有同志痛罵這是老鼠屎壞了一鍋粥,害他們被汙名化。
公開的遊行活動,既然有人參加,而且參加者眾多時,就表示他們有數百種甚至數千種的想法與觀念,絕對不是一兩個人就能將那群人的想法都概括進去的。
對於是不是要鼓勵孩子參加不同族群的遊行,我覺得這應該是可以與孩子討論的。
遊行有很多種,並非特定指同志遊行。廣泛來說,還有與政治相關的遊行,勞工遊行,學生運動等等。
我舉政治遊行的例子吧,我想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政黨傾向,一個家庭裡也無可厚非會出現不同的政黨支持者。
假設您今天支持A黨,孩子支持B黨,兩黨同時間為了各自的政治訴求而舉辦遊行,您會怎麼做呢?
把問題再簡單化一點,假設您的孩子支持A黨,您並沒支持特定政黨,而是支持政治人物的理念,我想您的做法應該是:審視過該遊行的政黨的理念之後,再決定要不要支持孩子參與這項遊行。您有可能會與孩子平心靜氣地討論您的想法,或許會有所衝突,但我相信您是個願意跟孩子好好談論,互相交換意見的家長。
那麼,關於孩子是不是要參加同志遊行,是不是也可以藉由討論來決定?
問題又回到原點:建立親密與適當的親子關係,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我認為,教育是最重要的一環,不管是過去與現在,它都是一切的基礎。
希望台灣的政客或從政人員,都能好好審視台灣的教育功能並對此提出討論與修法的可能性。
以上一點淺見
讚讚
我沒注意到您下面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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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我們談到同運,我們不知道會遇到什麼樣的同運人士,我的下一代,會不會遇到支持兒少性行為主張的同運人士,然後發生性行為。那麼,聰明的你,告訴我,身為家長,我該不該告訴她,同運人士的的確確有可能會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我該不該說服/禁止不成熟的孩子參加遊行?
雖然我的答案是,她如果正在學習了解這些事,她想去,我就陪她去,社會教育。
她的眼睛會看見遊行標語,遊行內容,和只穿內褲的男人。
她會自行完成她的結論。
那麼,我給她的祝福,就會自然而然形成她的保護,在她以後的人生。
*****
"兒少性行為"與"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完全是兩回事。
兒少性行為指的是未成年的情侶在對性感到好奇,TPO(時間、地點、場合)都符合的狀況(例如情人節等等)而發生的,對兒少而言是兩情相悅的性行為。但是對父母而言卻不一定是這麼想就是了。
"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是一種性癖好,身心科(以前稱為精神科)醫生將其定義為一種疾病,俗稱"戀童癖"。
您會將這兩個劃成等號,或許多少受到一些誤導吧。
人類的性癖好有很多種,例如:戀童癖、肛交、口交、SM(性虐待與被虐待)等等。
如果您理解這一點,請不要認為"同運人士的的確確有可能會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
對於孩子是否參加同運的遊行,上面的文章已提到,不再複述。
您如果要陪您的孩子參加同志遊行,這是您的自由。
另外,假設您的孩子想參加同志運動或遊行,想必有其原因,或許您可以與她討論:"為什麼你會想參加?"
或許您會得到:"因為好奇、因為我身邊有這類朋友、因為我想更理解這個族群"之類的答案。
如我上篇所提到的,事出必有因,與其煩惱是否要讓您的孩子參加同運活動或遊行,是不是應該先詢問原因?
如果您得到了上述的答案,又想保護孩子,我會建議您與孩子一起了解這個族群,再由您的孩子判定是不是該參加這類的遊行。
對於您不懂的事情,而孩子又有疑問,我認為可以一起尋找答案,這也是一種增加親子互動的方式。
許多父母都會認為自己必須在孩子面前展現權威,表示自己很有知識,而不願意放下身段與孩子站在同一個高度討論事情,或者一起尋找答案,間接造成親子關係疏離。
如果您是個思想開放又擔心孩子的父親,我真切希望您是個對於任何不懂的事情都肯查詢,詢問,或者與孩子一同尋找答案的父親。
讚讚
回應維艾 位於 22:38:01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回應維艾 位於 23:00:22 的 2015 年 11 月 08 日
我發現你想談許多事情,關於你的人生信念與態度價值觀。
我只單就幾點關於兒少性行為/同性議題做回應,也避免讓人有錯覺,好像我一直在在立委候選人呂欣潔的版面撒野。
1. 【結婚證書是合法的強暴證明書。】
晚晴婦女協會,在兩性平權運動的辛苦歷程中,很經常用這一句話來說明舊時代男尊女卑的荒謬,也因而奠基新時代男女平等觀念的催生,所以在兩性平權而且同運活動熱絡的時代,婚姻的價值更需要重新檢視,讓人不斷去問,為什麼兩個人要進入婚姻,為什麼兩個人需要婚姻。
如果成年人不明白婚姻的價值,就進入一場婚姻,如果兒少不了解性行為的意義,開始兒【戲】(動詞),那麼【把婚姻當兒戲】就不僅僅是一句玩笑話,更是對社會環境與制度的責備。
2. 【我認為對婚姻忠誠,應該要還原為"對感情的忠誠"與"對另一半的忠誠"。】
我認為,婚姻是兩個人的結合,彼此相屬,成為一個群體,婚姻的忠誠原則,就是以兩人一體的前提下,去思考各自的角色功能。所以,夫有夫的角色,妻有妻的角色,夫如果出軌外遇,就是不顧妻的情感需要,也就沒有忠誠關係。同樣的,夫如果工作賺錢只顧自己花用,不以全家的經濟需要考量,這樣就是不忠誠的遺棄。
婚姻忠誠的價值觀,是朋友,是父母,是陌生人所不能介入的位階。
如果是一個高舉婚姻盟約觀念的家庭,這樣的忠誠觀念,的確可延伸到婚前守貞的觀念,特別是教育下一代為成年後自己選擇的婚姻成敗負責。
我願意相信同志伴侶之間的確可以選擇高度忠誠的關係。在這個並不十分強調婚姻價值的世界,來來往往的婚姻,好聚好散的婚姻,兒女扶養爭奪的婚姻,同志團體如果想要高舉同志婚姻,就更應該說服社會,強調婚姻忠誠原則。
不然,我怎麼知道不是同志婚姻兒戲?如果是兒戲,又何必認真看待。
至於兒少合意性行為,容我說,是名副其實的兒【戲】(動詞)。
3. 【委任醫療代理人制度】
你所引用的是安寧醫療條例,與醫療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但是解讀與應用上並不完整,可參考陳建宇博士(北醫大麻醉醫師/醫學倫理助理教授)在2013年說明。
Ref. 【同志醫療權益未曾被剝奪】 http://goo.gl/UhQ9ki
使用委任醫療代理人的書面,我認為,是最簡單不減損尊嚴的方式,來舉證病人與同志同居人是符合密切關係人的書面證明。就現行醫療環境,同志伴侶之探視權從未被剝奪或侵犯,手術同意書也可以因為委任醫療代理人之書面證明而完備簽署程序。謹提供參考應用。
4. 【有許多異性戀者或父母對同志都有一個嚴重的誤解:"對象是誰都可以",甚至擔心自己的孩子會被拐騙而進行同性性行為。】【兒少性行為"與"想要對小朋友發生性行為"完全是兩回事。】
我誠實反映我的確有這樣的偏見。尤其當同運人士連婚姻忠誠價值不敢高舉,遊行隊伍組成複雜,遊行口號標語混亂迷惑,同運人士意見矛盾。拿這次廢除刑法227,兒少性無罪,主張兒少有行使性行為自主權,從頭到尾,立委候選人不採立場,意見切割不表態,或者有迷惑人的發言,同運人士許許多多有不成熟的發言(請見http://goo.gl/yEmA5S)。我不認為我的偏見毫無道理!
這樣的偏見在於,我根本不知道我會遇到什麼樣的同運人士。
另外,我認為你對部分偏激同運人士兒少性行為的主張,認識得並不清楚。試圖廢除刑法227條,他們的目的在於尊重兒少性需求的自主權力如同成人一般,所以並非只有兒少之間合意性行為合法化,廢除後還包括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性行為亦合法化。因此,這次的風暴才會有人舉例廢除型227之後,戀童犯可以利用兒童的不成熟決定,來進行引誘合意性行為,將廢除前的性侵行為合法化。
同志是指一群性需求傾向為同一性別,而且部分偏激同志主張未成年孩子可以合法進行性行為,如果再加上如你所言地婚前性行為是社會常態,目前同志團體也不高舉婚姻忠誠,我認為,他們當然不會有"戀童癖"這樣的身心科疾病病識感,因為對部分較為偏激同運人士來說,不論對象是成年人或是未成年人,他們擁有【理所當然】合意性行為的權力。
就連呂欣潔不斷強調同運團體的異質性與意見的多元,而且實際上多元意見不受遊行舉辦大會的約束,你所不認識的同志朋友,也可以如我所言的可以具有偏激言論與行為。
呂欣潔 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我在此重申一次,任何一個運動本來就有多元的聲音和不同的位置,民主的可貴之處正是保障每個人的言論自由,同志大遊行是一個開放自由民主的活動,光是前導車輛就有十台左右之多,並非是單一樣貌與言論』】
最後重申,我堅決反對2015年台灣同志遊行所設下的模糊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 No Age Limit.】,連帶部分同志團體發表偏激【兒少性自主】或是【兒少合意性交】的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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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Yu-cheng Chen
位於 05:12:59 的 2015 年 11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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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發現你想談許多事情,關於你的人生信念與態度價值觀。
2. 我只單就幾點關於兒少性行為/同性議題做回應,也避免讓人有錯覺,好像我一直在在立委候選人呂欣潔的版面撒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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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是針對您的內容(閒聊或一廂情願的話題)回覆,多少會加入自己的想法。如同您以一位父親的身分提出您的擔憂,您的疑惑。而您的擔憂與疑惑,無非也是急於您本身的人生信念與態度價值觀,不是嗎?
我也同意我們在這個版面的回覆相較之下,可以說讓人搞不清楚這是誰的版了。
您想終止其他延伸的議題,我同意。
也希望您終止議題的延伸並非是因為我們在理念或人生信念及態度價值觀上有所不和而終止。
一廂情願的說,和者來,不和者去。如果您認為我們在信念上有落差,沒有交集,那也是無可奈何的事情。
和您的意見交流是件很愉快的事情,而且難能可貴的遇上一位理性的家長。
2. 如果單就兒少性行為/同性議題做回應,那麼如我之前提到的,我反對由同志身分的人提出廢除刑法227。甚至可以說,以目前的主流民意來說,這條法律是不能被拿出來提及的區塊,更不用說廢除了。我也反對廢除刑法227。
同志人士在發言時,應審視自己的立場,看得更全面,才不會出現讓社會反感的言論,導致同志族群陷入被誤解或汙名化的立場。
而所謂的偏激言論,會造成偏激言論的出現,站在同志立場,他們強烈渴望被認同,爭取他們想要的權益,想脫離自人類歷史以來被打壓、歧視的狀況,而出現激烈的抗爭或偏激的言論,我認為這是無可厚非。身為家長會對他們這次提出的廢除刑法227的主張感到憤怒與反對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請不要因此而對這個族群的所有人有所誤解,因為不是所有的同志都主張廢除刑法227。(我舉個常見的狀況:同一家公司都會出現不同派系,同一個政黨也有理念不和而各有各的支持者與派系,同志團體即便是一個團體,也會有各種聲音與想法,絕對不是單單幾個人的言論就能全部包括或說明的。)
如同所有的弱勢團體乃至於環保團體、政治團體都會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希望社會對他們更友善一點或支持他們的主張,而出現偏激的言論,並使用簡單又聳動的標語來吸引目光一樣。
在您對同志團體下過激言論的評論,甚至有以偏概全的情況之前,請多方思考其他團體是不是也有相同狀況,或許您會較能以理性的態度與心胸去看待那些言論。
誠心希望您將這件事放在心上:
同志也是人,一樣米養百種人,他們擁有一般人會有的心態或思想,乃至於接受的教育或法律賦予人民的權利,他們也是擁有的。因此不應該被以異類來看待。因為所有人都接受了義務教育,或者更高的教育,出社會工作,受到各種法律的保障與限制。而他們則是多了一項同志的身分,除此之外,與普通人沒有任何不同。
如同您的人生中遇到了許多種家庭背景的人,不同想法與觀念的人一樣,他們也是各種家庭背景,各種想法與觀念中的一份子。
其餘話題不再予以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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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同性戀,或異性戀,或亂七八糟戀, 若沒有對小孩子有不良意圖, 刑法227條不廢,沒有任何的影響, 如果有意圖不軌, 讓法律來做最好的防線, 否則還有什麼方式, 讓意圖不歸的人, 利用小孩還小,心智為發展成熟, 對其 利誘拐騙恐嚇 來做到合意性交的證據處理, 那在法院就有的辯了, 現在那麼多恐龍法官 廢了這條227刑法, 哪法律就不會平等, 會讓人質疑 法律是在保護壞人 法律在保護有錢打官司的人, 那些會被引誘,導致何意性交的年輕人, 通常家庭社會保護傘沒那麼好的, 你認為會得到法律保護嗎?
我真不知那些想廢掉刑法227條的人, 是想要對青少年上下其手嗎? 還是想為哪些族群做除罪化動作,好讓他有上下其手機會. 社會很多的不當引誘, 讓很多請少年蒙受其害, 也讓很多把持不住的人,少了一道法律的心牆. 由其是在校園 青少年活潑美麗, 讓極少數狼師, 多了引誘的藉口, 若你是正常人 保護我們的孩子 請反對廢227條, 因為對正常人沒有影響, 但可以保護我們的孩子 健康成長 , 讓要對我們孩子意圖不軌的人,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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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同…
你自己看裡面的圖片
為何同志教育要入國小
你是成年人 我亦然
但這些孩子是我們家長在保護
不是你說的算
除非你廢除監護權
你永遠都不懂身位娘的心
你有沒有想過你媽怎麼照顧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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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你還可以修正,而我沒有這個功能,你要不要連標題也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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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廢阿… 法律的但書是假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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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說明,進一步請問此法ㄧ廢,如何認定16歲以下性交是合意還是非合意? 只要有成年人誘導是否就算合意?這樣對青少年的保護在哪裡?
又真正合意性交的青少年,本身不具社會能力,廢除此法是否暗示鼓勵?會不會增加社會成本?
是否針對此法另設除外條款?例如雙方同意證明合意時,可例外處理之類的(立委的專業)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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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ky您好,其實現在有這個法的存在,還是很難判斷合意或非合意。我了解眾人的焦慮在於如果是成年人誘導青少年的狀況應該怎麼辦?先與您分享一篇台北大學官曉薇老師的文章: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7/727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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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曉微的這篇文章非常不專業,你貼他的文章叫做「訴諸權威的謬論」。讓我說明怎麼個不專業法。
一、兩小無猜通報系統,不是刑法227定的。妳刑法227再念一次,哪裡有通報系統四個字?
二、兩小無猜通報系統是規定在性侵害防制法第二條,把兩小無猜認定為「疑似性侵」。要廢也是廢性侵害防制法第二條,怎麼會想要廢刑法227?目的是?兒少性自主?
官曉薇完全沒讀懂刑法227啊!妳居然引用他的文章,顯見妳也不懂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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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解釋的很清楚~但是很想問,請問要怎麼定義孩子是情願或不情願發生性行為?
你們會不會都把人想的太天真?把人想的太簡單了?
廢除227只會讓更多孩子受到侵犯而已,並不會受到更多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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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問當事人的意見啊!我們的社會就是把孩子的意見當成屁,所以孩子被發現是同性戀的時候會被說:你什麼都不懂,性向要到大學才會確定,你要不要先交個異性朋友看看?同樣孩子被發現打炮了就會被說:你一定是被強迫的,如果你打完砲還覺得開心、舒坦,一定是因為你不懂事。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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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很重要。上一代父母的思想趨於保守,對於性教育這個區塊一直不願意正面教導孩子正確的觀念。
法律是用來規範及預防,懲罰事物,最重要的還是教育。
在定義孩子是情願或不情願發生性行為之前,應該先教育孩子甚麼是性行為,如何避孕,以及對自己的事情負責吧?
許多父母對性行為這個區塊都盡量避談,甚至認為孩子太小而禁止孩子在成年之前有性行為。也因為這樣,導致青少年對於性這個區塊感到好奇,卻又無法判斷是非對錯以及發生事情之後的應對方式。
父母與長輩避談性事的後果,造就了與孩子之間的隔閡,孩子會認為長輩對性持有反對態度,因此在發生狀況時(例如與男友交往,性交之後懷孕),卻不知道該如何處理。青少年在廁所產子的例子屢見不鮮。家長會說這是學校教育的責任,沒有與孩子建立良好互動的家長難道一點責任就沒有?更不用說遇到性侵害的狀況時,會擔心被父母罵而不敢說出口了。
對於還無法判斷是非對錯的孩子,卻又渴望接受他們感興趣的事物,並且處在對"性"感到好奇,以及想將生活圈從父母以外擴大到更多同年齡朋友的青少年,長輩適時的教導他們正確的性觀念(自願、非自願、避孕、該拒絕時就拒絕,而不是一句"愛我就給我"而半推半就接受),並與孩子建立起適當的互動關係,讓孩子知道父母是他們在迷惑時可以商量的對象,比起廢除或修改227還要來的重要多了。
然而,我所看到的回覆,卻依舊圍繞在廢除227之後的假想狀況,即便在經過深入解釋之後仍有斷章取義及曲解的現象。
在討論227之前,應該先建立好:"教育是事前積極的預防,法律是事後消極的懲罰"這個觀念吧?
在那裏圍繞著廢除或修改227也太沒意義了,更不用已經有詳細的解說了。
在那裏糾結還咬鑽牛角尖著227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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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很同意您的說法,事實上廢除或修正與否,都還是各團體的訴求與口號,需要經過長時間的公民討論與思辯,但我想性教育與情感教育的重要性沒有人可以忽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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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說明的基本前提是, 你說 “由於刑法227條的存在,目前學校的社工和老師們,遇到的情境可以參考上圖:小男女朋友(如16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
但是, 上圖 明確地寫 “16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 並不需要 “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
難道我讀錯了嗎?或是你的說明的基本前提是完全錯誤的???
那你的說明到底了說明什麼???????????????(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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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對現代人的中文程度感到訝異…..
請看左右兩邊(被害人與加害人),左右兩邊都是16~17歲就必須通報
左邊(被害人)16~17歲,右邊(加害人)18歲以上的程念人,不需要通報,但是可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結論:你的解讀完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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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眼睛似乎才有問題,左右兩邊都是16~17歲的狀況是表格中唯一不需通報的那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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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覺得你的思想很有問題= =||| 加害者是年滿十八歲而受害者未成年,不需要通報?那不是鼓勵性侵未成年?
不通報?你知道有多少被性侵的人是不會主動求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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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6歲和任何人性交都是「需通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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閣下看到的表格難道與其他人不同?右邊那欄"需通報",對應到左邊"被害人"與加害人"的年紀,只要"被害人"(不管男或女)未滿16歲,與任何人發生性行為(就算是出於自願的),都要通報。
16歲以上,未滿18歲(未成年)與任何年齡的人發生性行為,不需要通報。但是被害的一方或被害人父母(監護人)可以提出告訴。
這世界是怎麼了?中文教育非常差還是眼殘的人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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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出告訴沒錯。但是作者說的是「必需強制通告」。這很明顯的是錯的。不懂你在吵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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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訪客
我回錯人了,是要回樓上那位說的
左右兩邊都是16~17歲的狀況是表格中唯一不需通報的那一列。
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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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16歲與17歲的合意性交,雖依法不需要用性侵通報,但實務上還是需要做校安通報。但此例易讓人誤解,感謝您的意見,我會再加以修改。
我文中討論的並非只有16-18歲的合意性交,而是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因為如16歲以下小情侶的合意性交,目前仍要上法院才能由法官裁定是否是無罪或減輕刑責,把情人送去坐牢的焦慮還是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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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的說明到底說明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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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當原PO很閒24小時坐在電腦前回答你的問題?幹嘛這樣咄咄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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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是修正第一篇打錯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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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多數第一線社工支持廢除刑法227條的部分
請明確說明立論基礎?
是來自問卷普查?還是哪些社福團體明確表態??
社工已經夠辛苦了!
人有為自己表達意見的權利
但請不要擅自代表廣大社工群體為這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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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多數第一線社工的部分
請明確說明立論基礎?
是來自問卷普查?還是哪些社福團體明確表態??
社工已經夠辛苦了!
人有為自己表達意見的權利
但請不要擅自代表廣大社工群體為這事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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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長期接觸許多家暴、青少年第一線的社工,許多社工都曾表達,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間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而非所謂的廢除刑法227條。至於是幾歲至十六歲之間的合意性交能被法律規範,這則需要更多的實務工作討論來研擬。
您的閱讀能力需要加強,原文是寫「修正」而非「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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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因為再次閱讀有發現"修正"這部分,所以我的回應裡有把"廢除"去除~但我想表達的是請勿擅以社工來表示意見,您長期接觸的社工,不見得是多數社工,除您有很明確的數據,否則請勿以社工意思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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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留言版張貼後,沒辦法再編輯文字,實在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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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線的青少年跟家暴社工們對本案之意見,應該由他們自己表達,而非被連結於本文….
Ps:我不是閱讀能力有問題,是因為留了言就不給編輯了!
還有您一開始說的是"第一線多數社工"到底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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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位社工您好,感謝您的留言,的確此段落是來自於我這些年來在各地家暴與性侵害中心協助教育訓練的經驗,也參考了身邊做青少年社工朋友的實務經驗與意見,但確實沒有很細緻的做研究與統計調查,感謝您的提醒,我會將此段落作些微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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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謝謝您的說明
但其實我想表示這一整段不適合放入的點為
在您所稱的青少年社工及家暴社工表達希望朝向
16歲以下合意性交除罪化的方向修正
(或許有更多兒少保社工認為不需要?改為更嚴格?)
但我覺得沒有研究數據說明,或社福團體表態前
都不適合這麽下定論
也許您接觸的部分社工這樣表達
但不見得兒少保的社工聲音多為如此
所以社工界的聲音應由自己表示,
如果社工界覺得法律要修政
會正式提出聲明
您身為政治選舉候選人
當您公開表示的文字渲染力是很可觀的
難保不會有家長看了您的意見
就覺得多數兒少保護的社工
都抱持16歲以下合意性交除罪化的心態在處理事情
這樣社工很難跟案家工作
所以建議您
社工的意見請讓社工界自己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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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展翅協會已有提出意見了,
請不要再以"長期接觸的社工表達……
社工人的聲音要自己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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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法227僅針對16歲人以下的性交及猥褻行為,何來所謂「小男女朋友(如16歲、17歲)之間的合意性交,必須被強制通報社會局、教育局」?
Q2:承上,作者原本在談16-18歲者的合意性交,但刑法227條也並未予以規範,為何作者突然跳tone地宣稱「多數第一線的社工,都會希望刑法能朝向『十六歲以下間的合意性交除罪化』方向『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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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yao Zh您好,16歲與17歲的合意性交,雖依法不需要用性侵通報,但實務上還是需要做校安通報。但此例易讓人誤解,感謝您的意見,我會再加以修改。
我文中討論的並非只有16-18歲的合意性交,而是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因為如16歲以下小情侶的合意性交,目前仍要上法院才能由法官裁定是否是無罪或減輕刑責,把情人送去坐牢的焦慮還是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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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把你所謂的性自由收回口袋裡!下一代的身體不屬於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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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並不認為下一代的身體屬於我喔,每個人的身體都屬於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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煞你娘歐巴!這立委根本強詞奪理!有多少青少年性問題是因為童年受到不當對待,突顯他們的家庭功能不彰,現在卻不去思考這些問題,然後說這條法令管太多,請問是有去研究統計過去被定罪率有多高嗎?知道有多少是調解掉的嗎?我覺得這個立法當初設計時已相當周全,思考到兩小無猜的情況,所以得以減輕其刑,若說要廢除,不就是告訴孩子他們任何的行為都不須受管束,國家沒必要保護人民,那政府不需要存在,那也就不用去選這種兩邊都想要討好以獲取自身政治利益的立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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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還希望您能以理性討論議題的方式提出您的想法。我完全同意您說有許多青少年的性問題是因為童年遭受不當對待,還請您再仔細閱讀一下我的文章,我並沒有說我「支持廢除刑法227」,而兩小無猜的條款其實也是這些年來在實務工作經驗上,不斷地有小情侶因為此法條而受罰或被求償,才又修改出了227-1的條例,有此可見,法律本來就會隨著社會的變遷與狀況而逐漸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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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絕對不會投票給您的,根本辦法應該是青少年的性教育吧?而不是對兒少性行為除罪化,如果您有好的配套措施,再來提倡您的概念吧!身為同志的我,不想為您不負責任的提案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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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嗎,人家都說只是修改,沒有要廢除227,你到底哪隻眼睛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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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色彩虹圖示的人有什麼資格出來說嘴…滾一邊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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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本文要強調的重點,在於以下:
複製自原PO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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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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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澄清"廢除刑法227″是由誰提出來的主張
台灣是個言論相當自由,觀點多元的國家,因此在遊行與社運中有其他團體加入是常見的事情。接受其他團體一起參加遊行或社運並不是壞事,但是有些利益團體或反對團體會刻意在裡面做出反對言論,企圖抹黑或扭曲發起遊行或社運單位的原意。
我想應該有許多人只看到或知道"同運大遊行",卻不知道裡面還包括了其他一起參加的團體吧?其他團體則刻意提出廢除刑法227的主張,讓人民將"同運大遊行"與"挺同人士主張廢除刑法227劃上等號。
老實說如果不是原PO提出來,我也不會知道"廢除刑法227"是哪個團體提出來的主張。
有心人士很輕易就可以利用這點,斷章取義及扭曲原意,來煽動民眾。
台灣是個非常自由的民主國家,有許多豐富的資源可以使用與查詢。但是可悲的是,人民以"忙碌"為理由,漸漸失去了對知識的渴望,對前因後果的探討之心,深入尋求真相並增長知識的企圖心。
導致滿街都是"標題黨","瀏覽黨",因而給了政客可趁之機。誤導,混淆視聽,抹黑,煽動民眾。
在這個華人第一個民主國家的台灣裡,這是件多麼諷刺與可悲的事情。
人民有權利主張任何事情,但如果刻意誤導,抹黑,造謠,混淆視聽,變成政客用來操作選情與博取選票的工具,那就失去了憲法賦予人民言論自由的本意了,不是嗎?
2. 說明"廢除刑法227不等於性侵合法"
有心人士的造謠,讓許多人誤以為廢除刑法227等於性侵合法。原PO特地引用其他刑法條文來闢謠。
但是對於那些只想聽自己想聽的話的人來說,不管再怎麼說明,那些人還是會深信自己的看法是對的吧。
至於原PO後面的內容算是美中不足的地方,因為已經模糊了整篇的焦點,導致閱讀此篇文章的人挑語病開始攻擊。
而回覆的人也都只針對後面的內容回覆,完全忽略了前面兩段(引文的部分)。
結論:人們只想看自己想看的東西,聽自己想聽的話,對自己不利的事情則是會選擇性忽略。對他人不利的事情則是會刻意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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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對誰不利了?只有對你自己不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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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段的內容又不是我寫的,關我屁事?
原PO自己寫到讓人幹剿是他的問題,我又不是在替他護航。
至於原PO後面的內容算是美中不足的地方,因為已經模糊了整篇的焦點,導致閱讀此篇文章的人挑語病開始攻擊。
而回覆的人也都只針對後面的內容回覆,完全忽略了前面兩段(引文的部分)。
我還沒看到有人針對以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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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廢除刑法227是「人民民主陣線」所提出的主張,並非「台灣同志遊行聯盟」(我想上文所指的同運大遊行是指這個意思),也不是「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我說明此點是因為希望讓大家理解,台灣同志遊行聯盟自成立以來,一直希望擔任一個呈現同志運動多元聲音的平台,所以在遊行隊伍中,會有支持婚姻平權的,也會有毀家廢婚的對立立場,並非只有單一的聲音,但可貴的是,我們都能在溝通中理解彼此。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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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過任何回覆或反駁或贊成的內容勒。
而回覆的人也都只針對後面的內容回覆,完全忽略了前面兩段(引文的部分)。
結論:人們只想看自己想看的東西,聽自己想聽的話,對自己不利的事情則是會選擇性忽略。對他人不利的事情則是會刻意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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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阿關你屁是回個不停,滿篇都你在回應,到底關你屁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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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倒覺得後面的部分,是提供不同角度的觀點,讓大家參考用,就像後面的附錄文章連結一樣,是非常可貴的經驗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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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就"標題"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來看這篇文章,下面的內容是真的文不對題啊。
後面的內容相對之下已經模糊了原標題,甚至引發各種不理性的討論,當然我自己也因為錯看內容而與幾位人士吵起來,
單就"作文"來討論,後面完全是扣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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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不就是為了澄清流言的迫切需要嗎?長文本來焦點就多,大家多討論有何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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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沒有不好喔,但是我認為應該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下討論,而不是流於攻擊,或單純抓語病雞蛋裡挑骨頭….
簡單說,就是要有"建設性的內容"而不是"毫無理由的情緒上的發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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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看到文章各種想法、論點,或者讀者的回覆
就會採取攻擊,這並非作者應負起的責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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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知道這位立委的用意啦 可能怕自己候選人會不能當選 但是我已經有查過刑法有關性侵這塊唯有227這條法律是針對14歲以下加重刑責 全世界對於兒童的保護是非常重視的 然而為何在台灣卻是如此不堪 而那天的遊行確實是同志遊行運動 也確實有人提出主張廢除 而那位候選人也確實去了現場表示跟他們同一陣線 有新聞畫面為證 所以有啥好辯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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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說的是在遊行現場的話,我必須要說事前我並不知道人民民主陣線的訴求為何,再次重申遊行是一個開放自由的民主空間,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訴求,任何人也可以反駁其他人的訴求,唯有公民的思辨與討論越來越多元,我們才能將未來的方向越辯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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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要如何證明未成年孩子的意願?
心智未成熟的小孩子自己又如何定義願意與不願意呢?
有沒有什麼外在壓力會影響到未成年孩子的選擇?
我覺得這是個值得關注與討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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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兩個女兒的父親,這個議題讓我很憂心。許多未成年人當下的決定,可以幾個月甚至幾天後就後悔了。不論是他們喜歡的東西,愛的東西,要什麼,他們很多時候自已是完全不了解的。有多少人年輕時做了一時沖動的事,高興了一時,結果付出了沉痛代價呢? 在現行法令下,主要的告訴權利還是在父母,身為父親的我有國家給我的權利可以介入。但是,假如227條"修改"後將未成年之間合意性交除罪化,只要我女兒想和誰發生關係,我基本上完全沒有立場可以介入,因為國家已經拿走了身為父母我的權利,完全把身體自主權給了小孩,我覺得這太高估所有台灣未成人的行為能力了。從此以後他們可以依法和任何人發生性行為,只要他願意,就可以。最後付上代價的,先是小孩自已,再來是父母,最後是整個社會。如果呂女士您繼續支持這個訴求,我也會以一個父親的身份,儘我所能的請台北朋友不投票給您。請您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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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認同你的擔憂,特別是我也沒有感受到親職教養權力責任,有受到支持【兒少合意性交】同運人士者的尊重。甚至,用一個未來的概念來合理化他們的論述。
也許,跟他們的生長環境有關。【獨孤臣孽子,其操心也危,其慮患也深,故達。】
所以他們對於性自主意識的主張相對於同年齡層為早熟。
然而,【兒少合意性交】,我不認為該由年輕自由主張的同運人士去鼓吹提倡,特別是下一代的生養的大抵責任,大多在於健全家庭的雙親家長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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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5. 其實不論我支持或反對兒少合意的性行為,這些狀況都不會在現實生活中消失,因此去評論或責怪青少年是對事情一點幫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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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我不做評論,分享我對人類社會文明的看法位於 16:34:05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目前的狀況總結就是因為以前我們走的遊戲規則是這套『嚴禁』,想換一套『開放但有配套措施』(變相的規則)來走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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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句他的主張,他認同去修法讓「?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如果修法通過,未成年小情侶可以合意性交,也就間接提倡16歲以前婚前性行為。我們的社會價值觀,雖然容許了成年者的婚前性行為,但是並不鼓勵,難道要這樣無限擴張到容許未成年者婚前性行為,不當利用修法去強迫社會接受?
呂欣潔 位於 15:52:10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我文中討論的並非只有16-18歲的合意性交,而是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因為如16歲以下小情侶的合意性交,目前仍要上法院才能由法官裁定是否是無罪或減輕刑責,把情人送去坐牢的焦慮還是會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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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Yu-cheng Chen 不要擅自幫我決定我認同什麼噢!我的回文是說「而是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這樣子的公眾議題討論,實務上的確會面對到因此法而衍生出的問題。並且就算開始討論這件事情,也並不代表在提倡婚前性行為(事實上婚前性行為不需要提倡就一直存在於這個世界上)。一直試圖延伸他人語意且曲解的意圖是何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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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維艾的話送給你,維艾位於 14:17:13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4. 如果原PO想競選立委
如您所言,的確需要再加強對法律的解讀,以及明確提出自己的立場與看法,不然只會落得兩邊都不是的狀況。
說的好聽點是謹慎,說得難聽點是優柔寡斷與牆頭草。】
假設成為未來的立法者,你沒有表明清楚的立場,卻又發表讓人迷惑的言論讓人去討論。
【希望能討論「?歲至16歲」合意性交除罪化是較為合理的。】
現在又要說這不是你的意圖。我認為維艾的話非常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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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k您好,我重申一次:第一,我並未支持「廢除刑法227」條。第二,目前我或綠黨社會民主黨的政見中並沒有任何要修改此法條的部分。以上的討論是針對時事來進行闢謠與思辨,我與綠黨社民黨聯盟的相關政見請見:http://jenlu.net/%E4%B8%BB%E8%A6%81%E6%94%BF%E8%A6%8B/。
每個人都能夠有自己的價值觀與想法,但如要進行到法律上的修改,還需要更多的實證研究和討論,目前本黨的主要政見是關於勞工權益、稅改、年金、政治公開透明等等,還請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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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個很大的疑惑
強制性交以及強制猥褻和引誘性交應該是不一樣的吧
因為強制的意思應該是強迫被害者做出他不願意的事
而誘惑應該是指誘使被害者做出加害者想要的事
無意網戰
但是關於這點我真的有很大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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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在意識不清(迷昏)、意識清楚並強烈反抗
才算是強制/非自願
誘惑、利益勾結、買賣
這些都算是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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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拿棒棒糖引誘小朋友性交,並不是強姦罪可以管的囉~
如果廢了刑法227,對於此種情形(引誘性交),將是無法可管。
再延伸遠一點,假如成人引誘兒童性交算是兒童自願的,同理成人引誘兒童犯罪也是兒童自願,且應具備足夠的行為能力負責,故不該以半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論罪。
這樣兒少保護法也應該要廢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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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是可以為這些合理推行在校園,教導孩子[你可以自由掌控自己性自主權的孩子]的教導解套~
那拜託一下,可以順便請這些支持廢277的人人教導,告訴孩子以下的事情嗎?
1.其實這世界上沒有100%避孕的方法~
2.還有懷孕後,你該怎麼辦?
3.墮胎的過程~會有多痛、後果會如何,你的子宮如何受損、你的心靈如何破碎~相關心裡輔導的事情?
4.越年輕越多性關係,讓你感染人類乳突病毒基會增加~人類乳突病毒是甚麼?~那為讓你子宮頸癌發生率會增加~
5.越早發生性關係,甚至多方性關係,會增加感染性病、愛滋等問題這方面的知識嗎?
6.告訴這些人的爸媽…你要早點做阿公阿嬤,但萬一人家不娶…也請做好心理準備~ok?
ooo…
跟人發生性關係,不代表你真的愛他,只是你的生理需求~~這些支持的大人,你怎麼了?? 雖然我不覺得大人就比較成熟,但我覺得孩子是需要教導正確知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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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去找廢除刑227的人講這些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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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廢了227之後如何去跟3歲的孩子講這些?
講了他(她)們懂嗎?
13歲孩子開始自以為什麼都懂,講了他們聽嗎?
孩子之所以為孩子就是不懂,不懂就會踏錯,取消就像把安全線拿掉,失足責任自負。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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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在呂欣潔沒有主張要廢啊~所以讓他來回答相關的疑慮不是很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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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需要教導,
同運關注的將會是,
順帶把新的家庭定義、與新的男男、女女關係放入國中國小教材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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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把男男女女復雜的關係放在教材中吧,單純的男女都搞不好了,多一項選擇是嫌不夠複雜嗎??同運是一種狀況,但不是普及的,因噎廢食的道理剛剛好用在同運。我不反同,但不鼓勵讚同。道德法律都在規範的思考下運作,今天社會穩定是來自於道德法律規範下的結果,如果只是想要鼓吹認同,擴大人數只為了自我認同感,這樣的思維是否要納入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教材中,是我們這一代需要好好思考的一見事情。我們可以接納同運,如同接納那些罕見疾病的人們,但不是因為接納就必須改造下一代成為這樣的人吧。教育的目的在於傳遞與建造,所以當傳遞的效果成為建造的同運認同的溫床,是非常可怕,更何況是給心智沒有成熟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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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罪責都有法律條文做依據,法官判決也是依據法律條文,除了227條文外,真想問主張廢除227條文的團體還有哪條法律條文可以為依據判刑,如果沒有那等同廢除227條文後就性解放合法了,被性侵的人沒有法條可依據判刑,所以不要誤導大眾,也請大家搞清楚!不要被有心人士利用!也請問廢除條文的動機是甚麼?為什麼要廢?人權不是拿來隨便用的,不清楚人權的人請參照聯合國國際人權30條的含意,不要拿人權之名行非人權之事搞破壞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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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到225都有規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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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不應該有性行為,管妳是?歲~16歲!性侵就是犯罪有什麼好討論的,未成年的小情侶真的相愛有必要急於一時的生理需求嗎?愛她/他就是要保護她/他這種觀念才是對雙方最好的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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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認同愛就是要保護他。可是保護也有很多種方式啊!
刑法並不能阻止小情侶貪歡,反而是不斷的禁制會讓而少不懂得在情慾之前保護自己。
不過我可以理解媽媽的擔心啦~~~
但我覺得這跟227沒什麼關係,
因為現在有227,還是不斷有「兩小無猜」的情況發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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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今日就已經存在。
廢227不但說不過去,反給人一種 為 “戀童癖" 爭取平權的觀感。
#世界夠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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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自找麻煩.鋼刀雖利.不傷無罪之人.刑法嚴格,,不要犯罪,就算二小無猜有人權.對於當下的身心環境圴不適合。難道有能力照顧小小孩,一輩子的生活在規劃,就此混亂、有道理?什麼都要人權、有想過教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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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你的主張
一個16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不管自願或非自願
通報家長是應該的吧
和廢不廢這條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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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一個真人真事的事件給大家聽。
大家都知道其實保險從業人員多少也是要發揮一點心靈撫慰的功能。
有一天,她的客戶(是一位事業有成的單親媽媽),一早急電,要她準備一份保單。而且額度很高。於是,保險業務員就旁敲惻擊,看其中是否有什麼問題。
雙方約在該客戶所經營的高級溫泉渡假中心。還等不到業務員問,這位非常有錢單親媽媽就說:昨晚我女兒回來,告訴我她懷孕了。我想對方那個男人是無法接手我的事業,我女兒也不是很能吃苦。所以,我想來想去,只好在我死後,多留一點錢給我女兒和孫子過日子。
業務員聽了,心裡十分發酸。
她知道無論如何安慰這位母親都是沒有的。但是保額太高,所以業務員也依公司規定,安排客戶要做精準度較高的身體建康檢查。
約當然還沒簽。
第二天早上,業務員又接到該客戶的急電。表示要再買一張一模一樣的保單,只是受益人改成兒子。
原來,昨晚兒子回來告訴她:媽,我的女朋友懷孕了。我們打算結婚。這年兒子17歲。
故事的結局是,三年後,兒子離婚了。帶著孩子投奔媽媽。
女兒則沒嫁,因為那個男人得不到錢,人就跑了。
如果
如果
您是這位母親,您會不會覺得當初要是有把孩子教好,告訴他們"性"和"愛"以及"家庭"乃至於"生命",其實是有很大的不同。
這個家的結果,就會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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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從教育著手,怎樣去教育青少年才對,這方面教育部也有責任,從法律條文修改更本是本末倒置,從這裡就可以看出你們這些政黨人士的能力,只為迎合某些群眾的選票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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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美國,一有中小學的老師與學生發生關係。肯定吃牢飯。
2. 兩小無猜條款,現在就已經存在。
3. 這議題,就給人一個"連國中、國小生都不放過的" 直接觀感。
4. 這世界越來越亂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9C%80%E4%BD%8E%E5%90%88%E6%B3%95%E6%80%A7%E4%BA%A4%E5%B9%B4%E9%BD%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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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廢除越多漏洞越多~法律的漏洞夠多了~所以定了幾個法規在修補漏洞。
廢除了等於再把漏洞掀開,把漏洞挖大!!! 這樣真的會比較好嗎?
法律漏洞夠多了,定法條都來不及補了,現在還廢除。
我身為同志。我不贊成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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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認真的看完一來一往的評論後,我只有一個想法:不管法律條文廢除與否,只要提出者能「保證」未成年的青少年能對自己的所做所為負起全責、負起全責、負起全責(很重要,所以說三次),那沒有什麼不可以。
法律之所以明定18/20為成年未成年的界限,那是基於智力與思考力的考量,認為該年齡之後的人類,應具有較完整的判斷能力(當然,不能否認有些「已成年的」很多時候成熟度沒有隨之成正比)。目前法律規定未成年孩子的行為需要由監護人負責,今天如果可以確保所有人的行為能負起全責,廢不廢除都我覺得不是那麼重要。法律的目的,應該是屬於「事先告訴你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如果做了會發生什麼事/受到什麼樣的懲處」,更不是覺得「"我們"覺得什麼不合理,所以應該要廢法」。
我十分認同該教導青少年性/性別教育的重要,但怎麼做?你能提出合宜的具體計畫嗎?不是只要說了一句要正確教導性/性別觀念,然後咧?!
總之,在立法、廢法之前,請提出建議的人先確定這個意見所有層面的考量點,很多人都說要在意孩子的想法,可是…我們都不是孩子,你是用「大人的邏輯」去思考「孩子的思想」,你問過所有(或大部分)的孩子真實想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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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不就好康了那些戀童癖…變態…專門欺負年幼無知的小女孩。…可憐喔…台灣要變成印度了 嗎…以後家有生女兒的..都要提心吊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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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廢除?請說明…
為何它在那好好就是要廢除…然後一直強調有221的保護…
廢除的背後動機你們想怎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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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你人生沒有其他事好做了嗎?腦筋有問題嗎?整天都在想交配這件事,所以現在連跟未滿18歲性交可以免罪這種事都想好了,你還想選立委嗎?真讓你這種滿腦子都在想性交的當上立委還得了,噁心,找點別的事做 做一些真的對這個社會有幫助的事吧,別滿腦子都在想這種是 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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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維艾 位於 09:57:10 的 2015 年 11 月 09 日
嚴格說起來,我不希望你為他們緩頰。
尤其是當他們的意見領袖,毫無意見作為的情況下。
我可以和你的很愉快地意見交流/閒聊/一廂情願
也感謝你讓我有機會嚴肅完整地整理分析部分偏激團體的主張
但你畢竟不屬於同運人士的一分子,你的同情理解也不能保護社會的下一代
或是讓這些偏激言論,到正確的社會定位。
我的意見與他們更是天與地的平行線,如同拳擊打空氣
很多年輕同運人士倒底具有多少明確分辨的能力呢?
在這個兒少性交除罪化的議題風暴之後,他們的意見領袖到底教導了他們什麼?
你提到了多少次家庭教育加強,那這些意見領袖有沒有做到社會教育的加強?
因此,你的緩頰,
不能打消我投書指名要求下列立委候選人必須為部分偏激同運人士表達清楚立場的原始初衷。
因為一個公正立法委員未來推動的立法方向,與社會下一代的生活息息相關。
這句話是針對具有同志背景的立委立說的。
===
既然你要參政,你支持這群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的主張嗎?
【兒少性交應該除罪化】蘋果日報 http://goo.gl/wcxQVT
===
《呂欣潔—信義、松山選區》《賈伯楷-新北市新莊第四選區》
《苗博雅—文山、南中正選區》《楊智達—台南第四選區》
《許秀雯—性伴侶執行長、不分區立委》
===
呂欣潔 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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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cheng Chen
位於 15:01:53 的 2015 年 11 月 09 日
我並沒打算打消你"投書指名要求下列立委候選人必須為部分偏激同運人士表達清楚立場的原始初衷"啊。
這是您的自由。
回覆您的內容純屬意見交流,您接不接受都是您的自由。
有交流比沒有交流,形成單方面的誤解還好。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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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不懂為什麼要廢除 你將要成為一個立委但你想的只是你要當選 但你有站在我們當父母的角度看嗎 請同理心好嗎 嘴巴就說要廢除 我看不到你的配套措施 只一直說221當保護 227條當保護妳們就不當一回事了憑什麼讓我們相信你會尊重法 總之你準備落選吧 若你不尊重我們當父母這塊 及便有維艾 一直為你護航 我們尊重你不代表我們要讓你當選 等你懂得尊重我們你再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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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
我想跟你說 227其實跟兒少的性自主不全然有關係喔
227最主要立法目的是要保障兒少的身心健康 立法者的價值判斷認為過少發生性行為可能對身心發展都還不健全的小朋友造成危害
而221 222 那些 都是有性自主能力 有自主決定的可能這樣
這就是為什麼一般人可能會覺得222的加重條件跟227看起來有重疊之處
我個人是不贊同那個刑庭決議 當初的背景你也可以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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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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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您可愛的孩子,談了一個兩小無猜的戀愛,這或許是世界上最純潔的真愛。
然後,回來跟您說:媽!我懷孕了。我愛他,他愛我,我們要結婚。因為生孩子,還要休學一年喔!
大立委,請您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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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樣的假設下,你的孩子會因為刑法227被認定犯罪,因為對方也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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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原po標題是怎麼下的?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我想請原po幫忙確認一下,單就您所謂的廢除刑法第227條後,如果有那麼一天,有人為逞一己私慾以利誘,詐術換取您未成年孩兒的合意性行為,對您而言真的"絕對"無罪?可以請您順便單就您對加害人這樣無罪推定的胸襟,簡單的為大家推演一下您的邏輯和境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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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了解妳當然沒差,也想廢除刑法,因為妳也是同性戀,自己不在乎別人,也想要同性戀選票!就看妳會不會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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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廢除刑法227條與否,跟是否是同性戀【毫無關係】。
明確表達廢除刑法227條,還有民國黨高政楊,和民進黨陳水福。
另外,我們應該反對的是以廢除刑法227條為掩護,卻實際打著兒少合意性行為主張的倡議團體。
這些團體至少包含1)日日春團體與邱晧庭、李健裕、姚立強(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參政團), 2) 2015年台灣同志遊行所設下的模糊主題【年齡不設限-解放暗櫃・青春自主 No Age Limit.】3)其他檯面上不表立場切割議題卻暗地操作的一部份偏激同運/立法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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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 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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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刑法227鬆綁的討論,戀童者如照妖鏡般,無所遁形,全都跳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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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很多意見我也一一拜讀,如果單就「’討論’廢除刑法227該議題」的出發點來說,我的意見是:
刑法法律上所定義的成年年齡是一個基準點,在這個基準點以下的年紀,就稱為未成年。
在法律上的規範,不允許與未成年者性交,這點我堅定的認為不可以有被允許的空間,也就是說,不管合意與否,都不可以與未成年者性交,這是基於對未成年的保護而訂定的法條。然一旦發生與未成年者性交的情事,一旦訴諸法庭之上,就其案交由雙方與法官公審,白話一點來說,就是依照不同的情況個案討論。
因此,我不明白為什麼要花大把時間,動用這麼多的社會資源,假人權之名,對於這件我認為不管在道德規範、法律界線、利弊得失…等各項層面上,都不具正面影響與實質需求的條文,進行法條修改的討論與行動。
我相信絕對有對台灣社會進步影響更重要的法條,應該拿出來被討論及其修改的,我不明白為什麼不把時間跟資源放在更需要的地方?
台灣並不會因為刑法227條的修改廢除而變得更好,但我相信絕對有其他條文的修改而能將台灣向前帶動,這是我粗淺的想法。如果立委們、執政者能多提出點對台灣社會、對台灣大眾更有幫助的議題,我相信這絕對是民之所欲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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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你的論點 加油~可惜我不是你的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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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講太多廢話,請問你有未成年女兒嗎?
我想認識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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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的標題是信口開河,內文是強詞矯飾,卻還是可以看到許多理盲者不求甚解的信到底,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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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標題: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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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位於 21:58:45 的 2015 年 11 月 12 日 贊成你的論點 加油~可惜我不是你的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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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原PO文轉貼)
…..
再來,這些不實謠言說的「廢除刑法227=性侵合法」,這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其實刑法221條到225都規範了「強制性交」、「(未成年人)加重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等罪責。因此流言所說「成年人引誘你的女兒性交,將是無罪的」完全是危言聳聽。
————————————————————————————————————————–
解:
刑法221-225規範的是"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猥褻之行為者"(即非自願為之者)
刑法227規範的是"合意性交/猥褻之行為者"(即自願為之者)
如果逕行廢除刑法227,就只有非自願的情況可受刑法221-225約束,
請問為逞一己私慾,以利誘,詐術獲取之合意性交/猥褻之行為如何認定"是否非自願"?
請問為逞一己私慾,以利誘,詐術獲取之合意性交/猥褻之行為如何認定"是否性侵害"?
請問為逞一己私慾,以利誘,詐術獲取之合意性交/猥褻之行為如何認定"是否無罪或有罪"?
如果逕行廢除刑法227,有誰有法可以定那"為逞一己私慾,以利誘,詐術獲取之合意性交/猥褻之行為"?
如果逕行廢除刑法227,如何管制/保護所有未成年者身心可健康/自由成長的環境?
原PO沒考慮廢227的根本問題,文中,既不談未成年性行為可能演生的親子衝突問題,也不提未成年性行為而懷孕的問題,乃致於引發的社會問題,費了那麼大的勁,發這個文,只為了指控別人的質疑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說別人完全是危言聳聽!
原PO的這篇發文,我只能說感到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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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刑法條文分別錄於第240條與第241條。
本來就是為了澄清網路謠言才發表這篇文章,樓上怎麼不去問問造謠的文章當事人才是嚴重的資訊錯誤、污衊其他不相干人士,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恐嚇家長,說別人完全是危言聳聽!
一看就知道是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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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越辯越明很好,但不求甚解的胡亂批評,胡亂扣帽子就要不得了~
你知道有些未成年者必須透過身體的交換才能取得團體的認同嗎?
你覺得這是天經地義的嗎?
你覺得像這種必須透過身體的交換才能取得團體的認同是利誘還是詐術?
你覺得像這種必須透過身體的交換才能取得團體的認同可以簡單的利用和誘罪或略誘罪來獲得規範?
你知道這個世界遠比我們能想像的還複雜嗎?
且原PO標題是"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原PO既然如此斬釘截鐵下了這樣標題,內文傳達觀點真有切中問題要害嗎?
沒有,
如果原PO只講廢了227,還有221-225可規範,
請問,這是在講廢話嗎?
原PO這樣發了這樣的文來指控別人的質疑是一個嚴重的錯誤和污衊,企圖混淆視聽,煽動民眾的情緒,說別人完全是危言聳聽!請問你是否真得覺得這樣有獲得澄清效果?
如廢除刑法227絕對不等於性侵害無罪
你覺得這樣的概念完全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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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欣潔 位於 15:40:47 的 2015 年 11 月 07 日
1. 單就「廢除刑法227」這條而言,我並不贊成貿然刪除,但並不代表我認同兒少合意性交就該是非法的。
光是上述那一點就覺得這候選人道德層面有很大的問題,都已經知道叫做兒少了,就足以說明尚未有足夠的社會歷練以及是非判斷能力,何況是"性交"??性交這件事情有必要到用法律層面來規範給"兒少"嗎??法律所謂"兒少"是在12-18歲間,這時間的青少年們或是更小的年紀,是在幹嘛??求學吧,我沒有弄錯的話,所以求學不重要,重要的是"性交"嗎??還是只是為了曝光??為了選票??
身為成年人,我們都有一個社會責任就是要保護未成年,既然牽扯到保護,難道我們就是為了一己之私把"兒少"推入連大人都不見得清楚的"性"與"愛"的關係中嗎??說坦白的,對於這樣的候選人,我只祈求該選區的選民的眼睛要睜大,不要被謊言所騙。就以社工的工作來說,相信在學期間應該知道什麼叫做未成年,都經過訓練,了解未成年心智上為成熟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了,現在居然可以侃侃而談說兒少了解自己身體追尋愛是可以被鼓勵被法律保護的,我想社會的亂圓就是來自於這些自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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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說我們的國小、國中教育教了刑法227條了嗎?
孩子知道他們做了什麼會不會犯法的事嗎?我真的覺得很搞笑,大人們只是為了在事後爭一口氣,告贏對方,對於保護孩子跟有效的傷害預防一點用處都沒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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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
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7歲以下用222
不清楚合不合意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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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主張引起了許多討論),主張廢除227的人強調,目前刑法仍有所謂的強制性交罪,廢除227絕非如護家盟等保守宗教團體的抹黑所稱,將從此使得性侵兒少變得合法;而是不再將所有的兒少視為沒有性慾的被害人。同時,與其將兒少的性視為罪,更重要的是教導兒少認識自己的情慾,並且學習表達合意、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反對者則擔心將強制性交罪運用到兒少上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反而使得對兒少的「保護不足」;同時,也有人提出,既然重點在於強化台灣的性教育,並使性別教育向下紮根,以及協助社會大眾更理解同志兒少對性探索的渴求,那麼修法或許並非首要之務。在這些討論中,我認為最危險、最應該避免的說法恐怕是將所有的兒少都視為天真的鐵板一塊,無能理解自己的身體和慾望,卻可能在某一天(如滿16歲的那天)突然打通了天靈蓋。廢除227與否的討論對台灣社會來說最重要的提醒是,我們究竟如何看待兒少的情感與慾望?我們又是否塑造了一個友善、合理的環境,協助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理解這些人生中重要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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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主張引起了許多討論),主張廢除227的人強調,目前刑法仍有所謂的強制性交罪,廢除227絕非如護家盟等保守宗教團體的抹黑所稱,將從此使得性侵兒少變得合法;而是不再將所有的兒少視為沒有性慾的被害人。同時,與其將兒少的性視為罪,更重要的是教導兒少認識自己的情慾,並且學習表達合意、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反對者則擔心將強制性交罪運用到兒少上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反而使得對兒少的「保護不足」;同時,也有人提出,既然重點在於強化台灣的性教育,並使性別教育向下紮根,以及協助社會大眾更理解同志兒少對性探索的渴求,那麼修法或許並非首要之務。在這些討論中,我認為最危險、最應該避免的說法恐怕是將所有的兒少都視為天真的鐵板一塊,無能理解自己的身體和慾望,卻可能在某一天(如滿16歲的那天)突然打通了天靈蓋。廢除227與否的討論對台灣社會來說最重要的提醒是,我們究竟如何看待兒少的情感與慾望?我們又是否塑造了一個友善、合理的環境,協助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理解這些人生中重要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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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主張引起了許多討論),主張廢除227的人強調,目前刑法仍有所謂的強制性交罪,廢除227絕非如護家盟等保守宗教團體的抹黑所稱,將從此使得性侵兒少變得合法;而是不再將所有的兒少視為沒有性慾的被害人。同時,與其將兒少的性視為罪,更重要的是教導兒少認識自己的情慾,並且學習表達合意、尊重他人。另一方面,反對者則擔心將強制性交罪運用到兒少上有實務執行上的困難,反而使得對兒少的「保護不足」;同時,也有人提出,既然重點在於強化台灣的性教育,並使性別教育向下紮根,以及協助社會大眾更理解同志兒少對性探索的渴求,那麼修法或許並非首要之務。在這些討論中,我認為最危險、最應該避免的說法恐怕是將所有的兒少都視為天真的鐵板一塊,無能理解自己的身體和慾望,卻可能在某一天(如滿16歲的那天)突然打通了天靈蓋。廢除227與否的討論對台灣社會來說最重要的提醒是,我們究竟如何看待兒少的情感與慾望?我們又是否塑造了一個友善、合理的環境,協助每一個人在成長的過程中理解這些人生中重要的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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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廢止後戀童癖就拿冰淇淋可以誘惑七歲的孩子合意性交。 請問這樣算是「性交易」嗎?因為冰淇淋就是「對價」的東西 刑法227應該是規範「合意性交」的問題 就是指沒有以任何東西作為對價而在感情上發生的合意性交 就目前法條解釋 連打手槍也是犯法的 應該說對於「交往中的小情人」 法律是管比較多 相信也不少未成年被拉到法院去傷了情人感情 又話說兩小無猜是很好的一條(只是還是會有案底?) 若是15跟18歲的情侶交往熱戀忍不住發生 就不管3721就算兩情相願也要定罪好像不太通情達理 所以個人傾向「不廢除刑法227條,但有修法的空間」 特別是對於兩小無猜的定義 並非以感情來判斷而是以年齡作為區別尚有改進之處。我覺得兩小無猜改成「情人無猜」是滿不錯的點子 畢竟每人想跟誰交往 若雙方都有好感想交往 外人應是無權介入 我相信要證明兩人是否有交往應不困難 就怕分手翻臉囉(苦笑) 不過也相信現在很多小情人要交往也是要走後門…畢竟通常家長都會怒告(笑)。既然是「合意性交」,我說是真正的合意性交(不是引誘),就不該介入太多甚至去審判。當然廢除後7-16的範圍卻是廣了些,而通常12歲以上是足夠清楚表達是否同意或者表達不喜歡的能力,所以彈性改成12歲以上合意性交(視實際狀況)除罪化是一個方向,當然最好視個案個別去了解會比較好,再說交往的情人要證明交往也應該不難才對,個人傾向要嘛修改兩小無猜的定義,不然就是修改年齡能力等等,反正小的只是草民,無能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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